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 一、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1、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从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供给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一些部门尚未建立起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或者已经建立起的,又缺乏具有操作性细化规定,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2)在财政预算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等依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领域,仍然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等问题;
(3)部分部门不重视信息公开,不尊重申请人的查阅权利,有的甚至还引发行政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公开,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政府建设。
2、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但是,由于部分部门缺乏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面对群众申请公开往往不知所措,以致公开渠道不畅通,主要表现在:
(1)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不畅通,有些政府机关将申请途径仅局限于书面形式,或者仅局限于快递、电子邮件等,对于公众以电话等其他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或者不受理网络申请,使得申请形式单一;同时,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仍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明材料等情况,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变相提高了依申请公开的门槛;
(2)存在未按法定期限答复、答复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答复的情形,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当事人难以获得相关信息;
(3)存在拒绝答复,且不说明理由,或者以不合法理由,拒绝答复等情形。例如,常见的有,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却没对所申请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判断,也没有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以“涉及敏感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这些都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的做法。
3、监督和权利救济途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
(1)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尚未建立,考核过程未向公众公开,缺乏外部监督;
(2)社会评议的相关制度规范亟需建立,社会评议的过程与结果都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状态,社会监督力度、效用有限;
(3)一些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已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单位实施效果不够理想,存在规定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4)信息公开个案救济制度基本处于休眠状态,大多数部门信息公开指南未对举报、复议和诉讼的具体受理机构作出指引,也未将个案救济情况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二、工作建议及对策
1、增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各级政府机关应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1)要逐步扩大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并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领域的情况予以全面及时的回应;
(2)要进一步提高信息主动公开的质量,在内容上,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断细化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尽可能精确到部门一级;
(3)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公开方式上,要逐步实现在公共场所建立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逐步在偏远行政村或社区设立专门信息公开点,并优化政府网站的栏目设置和访问、检索、下载功能,同时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发布会、行政服务中心、手机短信、市民论坛等多样化的方式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2、多形式畅通信息公开渠道。
(1)进一步完善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拓宽广大群众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
(2)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形式进行答复;
(3)拒绝答复的理由应该正当、充分,并严格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4)对一些不能或不会上网的群体,建议县委政府最好每年能够制订汇编一本政策或者文件集,放在社区、村委会供广大群众和居民查阅。此外,还应当逐步大力推进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力度。
3、加大监督与权利救济力度。
(1)细化工作考核制度规范,制定详细的工作考核项目表,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和公布;
(2)建立细化的社会评议制度,进行系统的、符合指标体系所要求的社会评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满足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的需要,发挥社会评议对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作用;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个案救济情况等内容纳入责任追究体系,推进实质问责;
(4)制定专门的为公民举报、复议和诉讼提供具体指引的指南,说明受理机构、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重视权利救济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强制力,确保个案救济的实际效果。
4、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对具体的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培训,提升信息公开的意识和提高信息公开的力度,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充分利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并在县政务大厅、档案馆、图书馆设立公众查阅点,方便公众查阅,增强民众主动获取政府信息的意识。
除了政府部门需要履行好信息公开的行政义务之外,也要各位公民参与到其中。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问题存在的就需要各位公民及时的进行反馈,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力落实到实处。


·私人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私人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私人老板不发工资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支付并给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


·入职第一个月没有工资怎么办
      您经过用人单位的层层筛选,千辛万苦进入公司。从入职开始到一个月,也是发工资的时候,是您的辛勤付出得到回报的时候。但是有的新员工会发现入职第一个月没有工资,自己也很诧异,但又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工资,对此也是有很大疑问和不解。遇到这样的情形该如何是好,接下来,我们将告诉您该怎么办。 一...


·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明确了解,用人单位需要为您缴纳五险一金。但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明确了解,用人单位需要为您缴纳五险一金。但是五险一金并不是每年都是恒定的标准,会随着时间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增加。虽然各省市的缴纳比例不尽相同,但绝大部分的缴纳比例都在工资的四成以上。那么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们和你说一说。 一、五险一金缴纳比...


·河南省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是我国劳动大省,建筑工人众多,一些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后,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属于工伤的,再到相关部门进行工伤鉴定,明确伤残等级,这样工人就可以凭借工伤鉴定书领取伤残补助金等。那么,河南省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河南省工伤鉴定标准是什...


·公司解散员工程序是什么样的,该怎么进行赔偿?
      公司解散员工程序是什么样的,该怎么进行赔偿?公司解散员工程序是什么样的,该怎么进行赔偿 (一)解散程序 一、了解企业解散背景信息,确定企业具体需求 律师为待解散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必需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明确知悉企业所处的境况与诉求,以确定企业在员工安置上的态度(如是否计...


·劳动法辞退员工什么情况不补偿
      劳动法辞退员工什么情况不补偿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单位犯罪对员工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在现代社会,我国的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的主体并不一定是在忍,因为有的单位他也是可以构成一些犯罪行为,而单位构成犯罪行为,同样是需要进行处罚,并且是双罚制,对单位处罚,对员工也要处罚,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单位犯罪对员工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一、单位犯罪对员工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


·工伤认定书是一式几份的
      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由于自身长时间工作带来的身体疲劳与一些工作的危险性质导致,员工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受伤或者伤残身体。那么作为签署劳动合同的一方,受到劳动保障部分和《劳动法》的保护,自然会有类似于工伤认定书是一式几份的这种疑问。那么本文将为存在工伤认定书是一式几份的这种问题的工友进...


·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和相关法...


·借调员工劳动关系的工资由谁支付
      一、借调员工的工资由谁支付?在借调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会签署协议,约定借调职工的工资支付问题,如果协议没有约定的,那么职工可以向原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同时,由于劳动者为借调单位也提供了劳动,所以其也可以向借调单位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将本单位职工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