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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父母为新婚子女全额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归属涉各方切身利益,时常出现各执一词的情况。现行法语境下,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一般按《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处理。

根据文义分析,该条款包含以下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首先是合法性要件,即夫妻双方已办理实际有效的结婚登记;其次为出资要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接着是约定要件,若有约定是为自己子女赠与,或者对夫妻双方赠与的,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的,则按《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处理。

由此可见,父母与夫妻双方之间是否达成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对离婚的处理结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首先看一下司法实践中对约定要件的认定的不同的解释路径,笔者以“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归属”等为关键词在微信公众号检索出了下列文章。各地法院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甲说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内蒙古高院于2024年04月08日在其公众号发布的《【以案释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新疆高院2021年02月05日在其公众号发布的《民法典实施后,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差别大了!(附房产归属一览表)》、济南中院2022年06月26日在其公众号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附房产归属一览表)》等文章认为:

仅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为由,不足以认定父母与夫妻双方之间已达成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因不满足约定要件,依法应按《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观点遵循私法自治,顺应条文原意,着重审查父母与夫妻双方之间是否就房屋归属问题达成合意,不对意思自治做过多的干预。

2、乙说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父母与夫妻双方之间已达成将房产赠与出资方子女的约定,离婚时作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处理。

广西高院2023年02月08日在其公众号发布的《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一览表》等文章认为: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可以认定父母与夫妻双方之间已达成将房产赠予出资方子女的约定,该行为系单独赠与,依法应按《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将该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刊登在《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该解释路径的正当性作出说明:

“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乙说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结论一致。但笔者认为,该观点更多是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得出的一种结论,处理结果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文义不符。

在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7条第1款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1款的规定是针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如果采用乙说,仅凭登记即可认定已达成赠与合意,则该条无适用余地。因此,该条采用的是甲说,在无法查明父母与夫妻双方之间是否已达成口头约定或书面约定时,应认定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在判决房产归属时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一方所有,但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由此,给父母及新婚夫妻提出一点购房建议,父母为子女购房时,无论婚前或婚后,均建议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赠与对象,是赠与给夫妻双方或仅赠与其中一方,避免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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