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东莞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诉讼要点 律师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起

东莞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诉讼要点

律师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一个律师来说,了解相关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对于东莞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诉讼要点有哪些呢?我们该如何处理纠纷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

东莞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诉讼要点有哪些

一、审查证言应当考虑涉及建筑缺陷的有关事实,并且考虑缺陷的调查人和评估人的可信程度。

如果证人是业主或不动产的使用人,应当审查他们什么时候第一次发现了问题的存在,发现时候的缺陷程度,采取了何种措施弥补这些缺陷。因为一些明显的缺陷是由于缺乏适当的保养或者滥用造成的,询问的问题应着重在这方面。进一步,应审查业主在竣工以后所作的改造。很多缺陷是业主在购买以后进行的改造造成的。

在建筑工程缺陷索赔中,专家的作用非常重要。在建筑缺陷索赔中,专家通常进行调查,对缺陷原因进行评估;推荐修补办法;确定维修费用。通常要求专家确定设计、安装、和完成产品和设备安装所需要的细心标准。例如,经常要求专家对工程师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师的细心标准加以评估确定。这些方面可以质询的问题很多,比如技术、经验、和专家的细心程度。

1、改进设计是否低于设计时的标准,如果是,具体哪些方面低

2、施工和工艺是否低于施工时应具备的标准,如果是,具体哪些方面低

3、所用材料是否低于类似系统中的材料使用标准

二、调查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对于专家判定缺陷原因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调查只是初步的和有限的,则专家就没有充分的资料数据判断缺陷的原因。调查应当由与专家一起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而不是提供证言的专家进行。调查人员采用的凭证和程序是很重要的。在某些工程项目中,调查司空见惯,已经成了例行公事。这些程式化的调查一般是可以信赖的,但也可能对一些细节缺乏注意。

对专家得出质量缺陷及其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要加以质证。缺陷的发生可能是因为产品设计的不正确,设备的设计不正确,指定在设备中应用的产品不适当;安装不正确;维护不正确。建筑缺陷通常是上述几个原因导致的。专家要区分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造成缺陷的一个诱因。专家应足够细心以区分是表面缺陷(如粉刷墙面裂纹),还是结构性缺陷(例如基础移位)。专家形成结论的科学基础和事实基础也应当质证

1、工程改造中是否有缺陷

2、工程改造的设计中是否有缺陷

3、设计对造成缺陷起重大作用?如果是这样,具体数额是多少

4、施工,或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对工程缺陷是否起重大作用,如果是,具体数额

5、 设计、施工、材料的使用是否违反了当时已经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安全指令

6、工程的建成情况是否符合图纸技术规范?如果没有?具体有哪些不符

三、基于对缺陷原因的判断,专家可能提出维修方案。

维修费用是一个焦点问题。通常不允许更换缺陷工程所有的部件,比如实际只有5%的工程缺陷,就不能因此废弃95%的完好工程。维修应当恢复到原来(竣工时)的条件,还是维修开始时的条件?这也是常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因为发生质量争议时已经是完工以后很长时间以后,工程已经被使用很长时间了。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业主有权恢复到同原来承包商签订合同以前的状况,而不是取得正在更换工程的价值。维修缺陷工程的费用可能超过缺陷造成的价值损失或不动产的初始成本。专家提出的维修方案可能是特别费钱的方案。这都是确定判决结果应当考虑的。

此外,专家可能与维修工程有某种利益关系,这也是要加以审查的:例如,当事人是否已经给了专家大笔费用去设计维修工程?采用特定的承包商,或采用某个程序或产品,专家是否有特殊利益?如果付款给专家要其监督维修工程,专家也会有利益关系。如果专家提供的维修方案有缺陷,专家的能力就会受到质疑,并从而使他的整个观点受到怀疑。

最后,维修费用要由专家计算、监督甚至确定。无论什么情况,维修费用的细节都要同专家核实。适当的取费因素以及专家的计算方法都应当加以审查。质询的问题包括,计算是否反映当地的经济,财政和市场情况;当地的成本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具体缺陷。不可预见费用和间接费用通常在计算中采用,利润、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用、和设计费用等都应加以审查。常见的问题,如:什么样的维修设计和费用可以弥补设计和施工缺陷?

在建筑缺陷索赔中,证据材料的制作尤其重要,因为判断是否存在缺陷责任往往要看被告是否达到了本行业的细心标准,从而判决当事人是否有过失。这需要专家评估实际履行过程。因此,工程项目的完整书面记录和文件不仅能描述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而且也成为确定实际履行情况的唯一根据。这也是专家获得必要文件,形成其结论的最经济的途径。没有完整的项目完成记录,专家可能不能得出完整的和最终的结论。

下列承包商和设计人的文件对于描述项目完成情况是有用的:每日报告、照片、日记、备忘录、工作会议记录、变更令,分包商、设计人和业主之间的来往记录、进度付款请求、施工进度计划。

此外,通过证据材料制作,收集施工和设计合同的副本,从而确定哪一个承包商或分包商安装或履行了缺陷工程。

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可能要对违反合同承担责任。收集证据材料还要收集其他已经作出的担保。在信函、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电话记录中可能作出了有关合同履行和质量方面的陈述。产品宣传可能扩大承包商的担保范围,应当纳入证据材料中。在一个案例中,在合同磋商过程中承包商给业主的产品宣传中要在合同规定的一年担保期之外提供20年的担保。这样,由于工程在竣工6年以后开始脱落,法院判决承包商承担维修责任。因此,合同、其他书面记录的陈述、以及产品宣传资料应当包括在证据材料中。

工程缺陷索赔的证据材料应注意下列材料,不动产的租赁、转移,维修记录,有关房主对房屋缺陷的投诉记录。

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文件往往涉及列举缺陷情况,这对于后来的购买者诉讼很重要。维修记录往往能显示由于维修保养不适当,或疏于维修使得缺陷变得更加严重。

综上所述,东莞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诉讼要点主要是,律师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好建筑工程的质量的标准问题,以及双方的纠纷的争议点和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的条款的内容等,另外,诉讼者也要注意证据的保存

·一般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多久?
      一般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多久?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


·辞退员工转岗的规定是什么?
      辞退员工转岗的规定是什么? 一、辞退员工转岗的规定是什么? 辞退员工转岗的规定是必须是在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劳动者进行转岗,但劳动者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辞退,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单位要求加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虽然很多时候员工加班都是因为自己白天没有及时完成任务,而到了下班之后自己主动自愿留下来加班的,但现实中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其实也不少。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单位要求加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要求加班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劳动法》第41条规定“...


·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如何赔偿从相关劳动法律中
      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如何赔偿从相关劳动法律中,要是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是不能享受伤残待遇的,但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这些工伤待遇是不能剥夺的。关于工伤待遇,具体情况如下:1、因工伤发生的全部医疗费应由单位先垫付,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是单位一开始就要...


·工程索赔有哪些分类?
      工程索赔有哪些分类?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


·企业应该用什么方式扣员工工资,是合理的吗?
      企业应该用什么方式扣员工工资,是合理的吗?企业用任何方式都是不应该克扣员工的工资,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合理的。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工资进行扣罚,除非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或者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但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二、相关法律依据...


·哪些情形认定为工伤
      哪些情形认定为工伤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经本单位负责热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改进的; 2、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的活动的; 3、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


·一、劳务派遣随时可以辞职吗?
      一、劳务派遣随时可以辞职吗?不可以的,一般劳务工按合同的辞职流程办理完离职手续,再离开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常的情况下派...


·公司辞退员工全勤要赔偿吗?
      公司辞退员工全勤要赔偿吗?公司辞退员工补偿工作1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该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哪些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哪些?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期限有多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期限有多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期限跟工资的支付如下: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