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过同意后可以收集案件相关材料证据,也可向法院申请证据的调取。此规定有利于辩护律师对案件进一步了解,并进行有力的辩护,最终使得当事人获得其权益。但此规定仍存在部分问题和限制。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以下是规定和相关解读:

一、法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法律释义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相关分析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含义

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使其在行使辩护权时能够充分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及时了解案件情况,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调查取证权作为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性权利,是律师辩护权的核心权利之一。

广义上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的权利。包括阅卷权、摘抄权、复制权、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取证权。也就是说,律师会见权、阅卷权都属于广义上的律师调查取证权。但显然严格意义上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是与会见权、阅卷权等有区别的。

狭义上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即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证人、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权利。其目的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调查取证权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调查取证,二是申请调查取证。

1、根据新刑诉法,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指定之后,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自行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自行调查获取证据,应当包括询问有关证人;调查有关单位档案或文件;查阅有关规章制度;咨询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意见等方式。

2、当自行调查无法取得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不易取证时,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其所需要的证据,以及在审判阶段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此即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延伸,是依靠国家公权力来实现的带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活动。当律师提出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有收集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调取收集。同样,当律师提出必要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三)新刑诉法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

新刑诉法较96年刑诉,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在刑事诉讼的辩护制度中,新法做出了较大改动,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身份,放宽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条件,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扩大至诉讼案件的案件材料。目前学界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上的普遍观点是,新法分别增加了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与未作改动的第41条共同构成了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范。

新刑诉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和地位,即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行使辩护权利,这也包括了调查取证权。这是针对旧法来讲一个极大的进步和提升,在侦查阶段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扭转了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缺失

的局面,更加完善了律师的辩护权利,使得弱小的被追诉方相对于强大的侦查机关,达到一种控辩平衡的状态。国家追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罪追诉时,辩护律师自侦查阶段起就可以同步进行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使得律师在以后阶段的调查和辩护中更加主动,特别在庭审辩护中有足够的证据可举,与控诉方在法庭上进行对抗,增强辩护力度,有利于法院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依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通过比较国外刑事法律以及律师辩护制度,考察我国律师辩护的司法现状,能够发现我国法律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设置总体上仍是一种不合理的限制性权利。目前法律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是不完整的,是一种受到了限制和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和救济的权利,在某些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甚至仅仅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1、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受到严重限制。

新刑诉法第41条(即旧法第37条)简略的规定了律师从侦查阶段阶段起享有自行调查取证权,但却没有规定必要的程序和手段来落实这种权利,律师调查取证权受到了严重限制。律师能否取得其所需要调取的材料或者证言,完全取决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是否愿意或同意。同时,辩护律师自行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其权利受到双重限制,不仅需被调查人的同意,而且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否则律师就不能针对有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60条(即旧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使得证人作证成为了法律明确的义务,为了弄清案情,一切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提供证言,都必须作证。但是实践中证人作证的义务却只针对追诉机关而言,追诉机关可以据此要求证人作不利于被追诉者的证言。而证人作证的义务对于律师来讲,基本上无任何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可言,律师一般不可能根据此条法律规定要求相关证人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言。

2、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缺乏程序保障。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该规定实际上是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当律师认为有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却难以自行收集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能够促使被追诉一方能够获得有利于己的材料,以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

但是刑诉法中规定的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非常空洞,只是简单笼统地赋予了律师这种权利,但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对其进行保障和救济,在实践中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很容易被限制或者不予理睬。只有当检察院、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调查律师申请的证据或者通知律师所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时,律师此项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刑事诉讼法对此项权利的实现条件并无明确规范,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检察院、法院的决定带有很大的任意性,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缺乏有效的保障和救济。

3、刑法第306条已经成为高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妨碍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我国刑法在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罪名使得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受到诸多限制之外,进一步陷入难以防范的禁区。

在实践中,由于部分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对刑法中关于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缺乏正确的理解,对于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正确履行职责与制造伪证的界限不清晰,使得律师随时面临职业风险。

在刑法中并没有针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或司法、执法人员这类特殊主体的“伪证罪”的规定,却存在专门针对辩护人“伪证罪”的法律规定,这在立法层面上难免有对辩护律师“另眼相看”的嫌疑,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此法规为新更改的法规。辩护人收集的渠道有:当事人家属,有关单位等等。收集好的证据,法规对其处理有相关规定。整体规定提高了案件办理的司法公正程度,增加了案件结果改变的可能性,但在程序范围上缺乏一定的保障仍需改进。

·累犯可以减刑吗?
      一、累犯可以减刑吗? 可以减刑。 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023洗钱罪是怎样规定的
      一、洗钱罪是怎样规定的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量刑标准: ...


·购买运输假币罪既遂法院会判多久
      购买运输假币罪既遂法院会判多久 一、购买运输假币罪既遂法院会判多久?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是什么?
      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收到保护,但是由于现在信息时代,各种地方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因此常常出现被不法分子盗窃个人信息的事件发生,很多人把其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贩卖,损害了很多人的隐私权,那么我国刑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是怎样的呢? 一、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基本信...


·一、 醉驾判缓刑还需要拘役多久?
      一、 醉驾判缓刑还需要拘役多久? 醉驾判缓刑后不用拘役。醉驾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决。醉驾对应的拘役期限是六个月以下,如果当事人认罪态度好,并且醉驾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可以判处缓刑。醉驾是触犯了刑法的危险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费会收取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费会收取么?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此项规定主要基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1、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占据着主导地位,而民事诉讼则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在诉讼费用问题上,应主要考虑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最高法解释内容怎样?
      刑事诉讼法最高法解释内容怎样?"/> 刑事诉讼法,就是解决刑事案件的,在法院中,整个案件是如何一步一步的审理的,首先案件如何先起诉,到检察院宣告再到法院受理,然后就是中间的审判环节,各种被告人陈述,原告陈述等,最后判决结果。主要就是解释这些的一部法律。我们给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最...


·网贷赌博判刑一定要坐牢吗
      网贷在当前社会是非常常见的,走到哪里都能够看到网贷的广告,而且当前社会有非常多人都在接触网贷借网贷,如果借出的网贷超出自身的偿还能力,自然会导致无力进行偿还,无法偿还的话我们就会受到相应的一些处罚,严重的话可能会有刑事责任。那借网贷赌博判刑会有怎样的处罚呢? 网贷违规会受到的处罚...


·网络诈骗是刑事案件吗
      网络诈骗是刑事案件吗?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络上不仅有大量的有用信息,同时还存在各种各样的诈骗信息,如果人们不能准确分辨各种信息的性质就有可能遭受到财产的损失。那么,网络诈骗是刑事案件吗?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处理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一、网络诈骗是...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对于一些生态资源,法律是进行保护的。例如我国的森林资源,是绝对不允许私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进行大量的伐木的。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法律法规当中对于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都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什么呢?盗伐林木罪...


·强迫卖淫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强迫卖淫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