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买房是如今大部分人的需求,在商品房交易中要进行签订认购书、购

买房是如今大部分人的需求,在商品房交易中要进行签订认购书、购房合同等手续。房子买了后还能换吗?要看房屋购买进行到哪一步,是否已经交定金。另外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这是很多消费者所忽略的地方。以下是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后情况的相关解析,仅供参考,关于更改购房合同有疑问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一、什么是商品房买卖认购书
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
二、房子买了后还能换吗?
很多购房者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只有最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而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合同,充其量也就是意向书而已,并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商品房认购书中所列有关定金罚则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约束力。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千万不能因其内容简单而掉以轻心,尤其是不能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从而置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有关违约责任于不顾。并且容易发生定金套牢购房人的问题。导致认购人被套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了“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中一旦约定了定金,如果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有权“不返还”。当然,如果开发商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要双倍返还。提醒,一旦看到“定金”两个字,就一定要同时想到这两个字背后隐含着的“定金罚则”。尽管房屋认购书常常将认购人套牢,但,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完全可以规避风险,防止被套。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为了订单背后的提成,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所以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无论是“最后一套”还是“明天就涨价”,无论是“小区配套完善”还是“智能管理”,无论是“超大楼间距”还是“60%绿化率”,都请您保持冷静,不要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
交钱之前请三思
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要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消费者支付钱款。
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
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
尽量不交“定金”
如果还没有下定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
要抓住对方违约机会
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入,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消费者才能够底气十足并证据充分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认购书可直接转成正式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初步意向”,既然是初步意向,就表明双方可以以比较小的代价退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初步意向也可能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已经决定要买这套房,不妨利用这个规定,争取让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免去中间的夜长梦多。但是如果消费者还处于试探阶段,还希望能够有机会随时退出,那么就要避免在预订书或是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得过于详细,防止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自己保留及时“退出”的机会。购房者应注意分辨买卖合同和认购书的区别,虽然认购书是初步的意向表示,但也可能进行转化,而定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和银行贷款也属于影响更改意向的因素。购房前应认真思考,全方位量房、规划未来房产再做决定,以免出现纠纷和后悔的情况。


·主次责任交强险怎么赔
      交强险只有两种赔偿方式,一种是无责赔偿,一种是有责赔偿。这个意思就是只要负有责任,不论是主责还是次责都是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全额赔偿,不是按事故责任来比例赔偿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交通逃逸认定都有哪些行为
      交通逃逸认定有哪些行为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


·退回侦查再次移交的案子的期限是多久?
      一、退回侦查再次移交的案子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两车相撞赔偿哪些财产损失
      两车相撞赔偿哪些财产损失 一、两车相撞赔偿哪些财产损失 两车相撞,应及时报案,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因为如果挪动事故车辆,将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表包含哪些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表包含哪些费用 1、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


·交通违章逾期不交有多少处罚金?
      交通违章逾期不交有多少处罚金?交通违章逾期不交不会有罚金,但是需要缴纳滞纳金。如果是被电子眼拍了 一直没有处理的话就只需要交罚款,没有滞纳金。如果是现场开罚单或是已经在交警部门打了处罚单,那从第15天起每天滞纳金为罚金的3%。从09年4月1日起,所有违章滞纳金(包括以前违章的)最...


·单方事故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吗?
      单方事故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吗?需要;单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往往都会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交通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往往都会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了解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标准对您后期的维权是十分重要的。今天,您就和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判定标准吧。 一、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标准是什么 1、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


·不同意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结果应该怎么做
      交通事故对于很多来说是非常糟糕的一个情况,不管是对社会还是个人都是非常不好的影响,交通事故发生后存在一定争议的需要做司法鉴定,那么会有 不同意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结果 的情况出现,我们今天告诉您遇到这个问题后该怎么做。 一、不同意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结果应该怎么做 1、司法鉴定是指...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在城市道路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报警并维持现场,并通知保险公司。交通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职能部门,那么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什么?下面我们来普及下这个生活小常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处理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书多久出具?
      一、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书多久出具?据相关规定,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