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最新内容是什么?

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最新内容是什么?

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最新内容,主要是征地者和被征地者之间的一些协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很多的民事纠纷。所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切实的实施安置办法,一般情况下会给予被征地者相应的补偿。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吧。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六条 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拟订征地方案时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在册户口为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

第九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等,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饰,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别、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其他权利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构)筑物权利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废,权利人应当交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或有权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或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 条被征拆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由征地拆迁机构通知该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八 条征收或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九条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其它土地减半执行。

第二十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占用成片种植的园地,以实际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按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0-15%补偿。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第二十三条拆迁水、电、气设施和闭路电视、有线广播路线等,按现行安装费用补偿;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桥涵、水利设施,名木古树、文物古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给予修复或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违法、违规(章)建(构)筑物;

(二)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期满的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四)从《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的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

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2条、44条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房屋安置

第二十七 条征地拆迁村(居)民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行补偿自建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依法重新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其用地面积在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内的,费税由拆迁人承担,超过原面积部分发生的费税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 条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选择与拆迁房屋面积相等或相近面积的安置房套(户)型安置。

第三十条 被拆迁住房安置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由被拆迁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它地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按《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仍按批准建房时的土地性质和用途认定;将原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但没有缴纳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仍按住房用途认定。

第三十三条 拆除非住房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作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外自建房屋安置的,按附件1中的非住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被拆迁人处置;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实行货币或统建住房安置的,按附件2中的非住房标准提高20%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拆迁人处置。

第三十四条拆迁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申请,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五章人员安置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村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耕地被部分征收的,按人均、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和劳动力安置人数。

第三十六条被征地安置人员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士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劳改劳教人员)为准。

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单位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二)计划外生育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且未上户口的人员;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提前或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户一次性计发奖金1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

第四十条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按《四川省实施办法》第63条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造成损失的或私分、平调、挪用、截留征地费的,视其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自行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标准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耕费统一安排复耕。

第四十三条 施工损毁征地红线外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

第四十五条国有农用地(含收归、征收国有未作补偿的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达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1日印发的《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达市府发〔2000〕23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给您整理的有关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最新的内容。本办法中主要介绍了,政府对征地拆迁的管理,被征地者的征地补偿,农民房屋的安置以及被征地者人员的安置。如果出现了征地的事情,您可以根据我们的内容进行参考征地补偿。

·父母过户土地使用证给子女的手续是什么?
      父母过户土地使用证给子女的手续是什么?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居民只能通过购买招标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凭证就是土地使用证。一般来说,死人财产都是父传子,子传孙代代相传下去的。那么,父母要把土地使用证过户给子女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了。那么,父母过户土地使用证给子女的手续是...


·濉溪县五沟镇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虽然公民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若当地的政府机构为了城市规划等要求,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规定,将土地进行征收的,在征收之后,需要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支付补偿款额,濉溪县五沟镇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濉溪县...


·土地他项权证是什么证?
      土地他项权证是什么证? 您应该都听说过土地他项权证这个概念,但是有一些人对于土地他项权证到底是干什么的?土地他项权证是什么证这个问题并不是很清楚。土地他项权证是在做房产抵押时的一种抵押凭证。我们搜集了一些有关土地他项权证是什么证的资料,供您参考。 一、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


·我国虽然是地大物博,但是按照人均计算的话,各种资源其实是十分
      我国虽然是地大物博,但是按照人均计算的话,各种资源其实是十分匮乏的。为了减少企业和个人在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浪费行为,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国内资源的保护,早些年,我国推出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开采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那么其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我们整理的税...


·贵港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贵港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进行征收土地后,需要对被征收土地的人予以补偿,从而确保被征收土地人的正常生活。由于征地补偿的计算需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内容,而各地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所以各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出台各自的征地补偿标准,那么贵港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下文中提供的数字仅供参考。广西...


·渝北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渝北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渝北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8000元/亩,由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其中补偿费的80%用于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划至社保部门,其余20%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排社员生产生活。 二、安置补助费 3800...


·铜仁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由哪些部门制定方案?
      铜仁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由哪些部门制定方案?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


·宅基地买卖诈骗要怎么处置?
      农村的农民大部分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宅基地,在必要的时候,就可以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买卖。不过,这种宅基地的买卖时常会出现问题,而利用村民淡薄的法律意识进行诈骗就是其中一种。那么,宅基地买卖诈骗要怎么处置呢?接下来就随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诈骗用于新建宅基地房应该如何处理 诈骗用于新建宅...


·转让申请放弃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
      转让申请放弃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新中国建立以来人们当家做主,我国实行土地所有制,因此很多人可以有一块地的使用权,但是对土地的转让、买卖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度进行,并不能像一般商品一般随意买卖,由法律专门规定土地的转让,那转让申请放弃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转...


·住房的风水位置大多人都比较关心,好的地理位置的房屋还会进行拍
      住房的风水位置大多人都比较关心,好的地理位置的房屋还会进行拍卖,那么司法拍卖房屋买卖问题有哪些?下文五大点可以为您详解,拍卖房的协议和收据、是否备案等都要注意,还有那些相关程序要走,我们将您解答。 司法拍卖房屋买卖问题有哪些? 法院拍卖的房子能买,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类风险,如果风...


·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算?
      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算? 我国土地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则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土地使用期并不是无限的,而是依据用地类型有不同的使用年限规定。那么,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算?详情请参考以下文章。 一、土地使用年限 1...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