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离婚管辖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离婚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一审管辖,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说明: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

3、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tjlytel}}>,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8)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tjlytel}}>,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 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10)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tjlytel}}>。

11)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民诉法》对离婚管辖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tjlytel}}>,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tjlytel}}>;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tjlytel}}>,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tjlytel}}>。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tjlytel}}>,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tjlytel}}>,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tjlytel}}>,采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具体规定: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tjlytel}}>。

  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关于婚姻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实务界通常的理解是即便婚姻案件的涉诉标的巨大,仍然应该由基层法院处理。笔者翻查了一下该实务操作的依据,查到2007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曹建明同志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tjlytel}}>,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7、我国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将经常居所定义为,“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设计的角度讲,该定义综合考虑了客观居住时间、生活中心以及主观意图,基本能够保证诉讼当事人与法院地之间的适当联系。故可作为一般管辖依据<{{tjlytel}}>。此外,部分立法例对原被告的惯常居所区别视之,对被告惯常居所不附任何条件,而原告惯常居所则需其他条件加强。除却惯常居所本身内涵不确定,此种思路也应受到“原告就被告”理念的影响。

8、案例:原告认为,根据双方之前的离婚调解书显示,被告在截止到2008年12月1日之前一直住在上海市徐汇区,而原告在2009年11月在浙江省温岭市法院起诉,故被告在本案立案时并没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并且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故原告提出,被告在上海并未形成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温岭市人民法院关系。

被告则向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及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临时居住证<{{tjlytel}}>,证明被告已离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一审法院观点: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又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及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临时居住证,证明被告已离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在上海市连续居住至今已达一年以上,且本案的主要涉诉标的及原、被告的主要生活地均在上海<{{tjlytel}}>。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予移送。

二审法院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袁某于2008年6月份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原告李某离婚时,其居住地在上海市,另有被告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临时居住证,证明被告在上海市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tjlytel}}>。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


·离婚纠纷个人辩护草案涉及什么方面?
      离婚纠纷个人辩护草案涉及什么方面?1、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这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但是,用什么样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是很难举证。原因是夫妻之间的事情,外界很难知晓,有的也是一些口头证据,很难提供一份有力的客观证据。因而,法院归纳了几点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1、...


·一个小孩的抚养费为多少钱?
      一个小孩的抚养费为多少钱?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孩子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


·一、民事调解书离婚后财产给孩子可以吗?
      一、民事调解书离婚后财产给孩子可以吗? 民事调解书离婚后财产给孩子是可以的,父母离婚,父母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获得的共同财产,与子女无关,子女亦无权取得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除非,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监护其财产。 二、离婚房子留给孩子可以吗...


·被起诉离婚要请律师吗?
      被起诉离婚要请律师吗? 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 1、结果明确可预料,不要找律师 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 比如,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要求分割房...


·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是谁?
      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是谁? 一、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是谁? 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的职权行为之所以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于他们的职权来自于国家,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在法律上近亲结婚是否有效
      法律中规定的近亲结婚可能与人们认为的近亲结婚不太一样。其中法律上面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近亲范围,这是禁止结婚的。那在在法律上近亲结婚是否有效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在法律上近亲结婚是否有效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里,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


·夫妻离婚抚养费怎么付 离婚抚养费要怎么给
      一、夫妻离婚抚养费怎么付抚养费包括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夫妻双方原则上各承担50%,但由于孩子随夫妻一方生活,所以表现出来就是对方支付抚养费的50%给抚养孩子的这一方。生活费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教育、医疗凭票据结算。如果有年满18岁的子女,但由于还在接受高中教育,无法独立...


·离婚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现实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常常对子女生活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因为不管夫妻之间发生什么事情,父母都必须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父母离婚也要给孩子抚养费。那么不给抚养费怎么办?怎么要回抚养费? (一)协商解决 子女抚养费的支...


·一、事实婚姻认定的时间是多久?
      一、事实婚姻认定的时间是多久?事实婚姻认定时间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


·一、没有结婚情况下退彩礼吗?
      一、没有结婚情况下退彩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