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缓刑是指不对罪犯实施原先的刑法,缓刑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解决的好的话,缓刑对于罪犯来说是有好处的,一方面可以给予罪犯教育的意义,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那么缓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呢?下面就让网站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缓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交接工作不规范。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缓刑的交付执行上衔接不严:(1)有的法院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让缓刑犯自行到公安机关报到。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一部分缓刑犯逍遥法外,形成事实上的脱管。(2)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上做法不一致,有的送到判决当地公安机关,有的送到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有的送到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这种混乱的法律文书送达现象,容易导致居住地公安机关因无法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缓刑犯情况而产生漏管,因为按目前公安部的规定,对缓刑犯的考察由居住地派出所进行。(3)有的法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公诉案件的缓刑判决而不送达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这种情况使大量自诉案件的缓刑犯游离于公安机关的考察视野之外。(4)公开宣告不到位。按照刑法规定,执行缓刑和解除缓刑都应当向犯罪分子本人、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可使群众监督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生产生活等活动。现在,农村由过去的“集体生产”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群众之间联系松散,集体活动较少;城市个体工商户也是如此。在人们生产、生活相对独立的情况下,组织群众宣布有关规定难以落实,从而使这项规定流于形势。
2、制度落实不到位。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缓刑考验期的各种制度是非常严谨的,但往往落实不到位。
(1)定期报告不到位。
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中,此项规定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边远或治安形势严峻的地区,在公安机关人财物紧张的情况下,有的执行机关认为缓刑对象罪行较轻,对社会不致造成什么危害,疏于管理,致使被处罚者的活动脱离考察、监管。
(2)群众评议不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对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要定期组织群众评议。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执行过程中一般都没有认真执行,使群众的监督得不到很好地贯彻。
(3)外出审批不到位。
按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但实际上在人口流动量大和交通便利快捷的今天,严格落实此项规定遇到不少障碍,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各项活动不能实行有效地监控。
二、缓刑执行工作非规范化的原因
1、立法本身的原因。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两部法律对缓刑因理解不同存在两种不同做法:多数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并通知有关单位或组织予以配合,也有少数公安机关认为自己只是出面过过手,具体的考察工作应该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因规定不统一、责任不明确,造成互相推诿,从而形成监管“真空”。
2、社会管理手段发生了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逐步完善,以户粮关系为主要管理手段的社会控制机能正在弱化,政府、基层组织和用工单位对个人的控制力也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强有力,
这也是缓刑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考察的配合工作有所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3、实际执行的原因。
事实上,早在刑法和刑诉法修订之前,公安部对于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已有规定。按照公安部1995年2月21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对缓刑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进行监督考查。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缓刑判决、裁定、决定,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并制定和落实鉴定管理的具体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公安机关把工作重点放在破大案、追逃犯等“大事”上,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存在监管不力、流于形式的现象。
4、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
(1)主观上一些派出所领导认识不到位,存在“重办案、轻监管”思想,不重视对缓刑犯的监管工作,没有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如未按规定成立监督考察小组、未建立缓刑犯档案等。有的虽然制定了监管制度,但由于思想上不够重视,责任心不强,有制度无工作,监管有名无实,导致部分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2)客观上,一段时期来我国“严打”任务重,综治工作忙,一些派出所由于警力不足,确实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开展这项工作。此外,基层民警的业务水平也亟待提高,如有的民警甚至不清楚缓刑的决定、批准、执行、考察程序及执行机关,影响了职责履行。
缓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致就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和交接工作不规范两大方面,只要其中的一方问题出现的话,导致的缓刑就难以执行了,执行不当的话不仅会导致执行结果的不正确,也会对被处罚者减少监督甚至对社会造成危害,所以如何切实的解决缓刑中存在的问题极为重要。
·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针对侵害不特定人群利益的违法行为而设置的法律。有些侵权行为并不仅仅是侵害了一个人的权利,而是侵害了多数人的利益,此时,就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天,就来为您解读下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根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治安...
·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算不算受贿罪
如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其中有的人会钻法律的漏洞,认为只是收受他人的钱财,才会被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仅仅是收受烟酒等物品的话,则就不算。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收受烟酒算不算受贿罪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算不算受贿罪
是受贿行为...
·诈骗服刑又发现新罪怎么办?
诈骗服刑又发现新罪怎么办?
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
·正定拘留所看人是什么时间
正定拘留所看人是什么时间
正定拘留所看人是什么时间
拘留所看人都是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在上午进行。
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拘留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
·法律规定强迫卖淫罪判多久
犯强迫卖淫罪判多久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包庇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刑法第三百一...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怎么处理?
死缓是针对那种罪刑恶劣,但又不是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一般死缓的缓刑期限为两年,那么要是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话,此时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怎么处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认定标准是什么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影响力进行受贿,构成犯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断是否构成此罪,就要从认定标准入手分析。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认定标准是...
·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体要件指的是什么意思?
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体要件指的是什么意思?
一、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体要件指的是什么意思?
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体要件指的就是犯罪人员必须要与此罪的要件相符合,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
·网络诈骗一万被判缓刑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网络诈骗一万被判缓刑需要遵守哪些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二、诈骗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
·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怎样的?
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怎样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