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及原则分别是什么?
我们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后,首先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随着用工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我国劳动合同法也在不断调整,以求完善。那么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及原则分别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听听我们的声音吧。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呢?
法律是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社会规范。就《劳动合同法》 而言,其调整对象只能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凡是劳动合同关系都应当且只能由《劳动合同法》 来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行为是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就《劳动合同法》 而言,其调整对象就是劳动合同关系。
由于劳动合同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合同行为,所以,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双方约定的劳动行为,提供劳动条件,这些劳动条件既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备和劳动工具,也包括劳动保护装置和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原则有哪些?
1、继续坚持自治与管制相协调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管制与自治相结合的特别合同法,与完全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不同。这是由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无法达到平等的谈判地位。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劳资集体谈判力量也存在很大不同。西方国家对个体劳动合同管制比较松,是因为有强有力的集体谈判来弥补单个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我国不得不由法律来规制个别劳动合同的内容,以此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谈判地位。这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管制比较多的根本原因。因此,在集体谈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对个体劳动合同的适当管制是有必要,也是合理的。
2、继续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确定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没有错,之所以倾斜保护是因为大多数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没有议价的能力,在劳动合同的谈判中属于弱势群体,无法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的良好发展。倾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通过倾斜保护,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以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目的。
3、对劳动者分层保护
在当今劳动者多层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却没有作这种区分,而是全部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同样的保护,比如对企业高管也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来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作为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社会法,对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的保护,使得弱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生活不至于因暂时失业、工伤等不得已的情形而陷入困境。通过规定解雇保护和劳动合同签订规则等条款加重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
4、对用人单位分类适用劳动合同法
在当今用人单位规模多样化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法的义务加以区分对待,而是一律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所有条款,从而产生了很多新的失衡问题。现行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赋予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保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照顾暂时失业劳动者生活困难、照顾临近退休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等问题。这都是应赋予大型企业的社会责任,因为大型企业有能力也有条件做到,而对于小微型企业,就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赋予如此沉重的社会责任。所以,现行劳动合同法没有考虑到企业规模、行业性质,要求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地适用所有规定,就会产生对小微型企业不公平问题。
5、强化劳资双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并不会打破诚实守信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修订就是要改变在实施中不利于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中的一些不合理条款。比如要尊重违约金具有一定惩罚性的原则,违约金是对违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惩罚,对履行合同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也应该具有惩罚性作用。
6、适当调整矫枉过正的不合理条款
劳动合同法适当倾斜保护劳动者,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然而,基于比例原则之精神,在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亦不可掩蔽和淡化对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保护。例如,劳动合同法中的解雇保护条款和劳动者辞职权条款都颇受争议,这些条款对解雇保护过于严格,而对劳动者的辞职权又过于宽松,不利于企业灵活用工和劳动者遵守合同的约定。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合同关系,而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过程中,要遵循一定原则。其中有一条比较重要的原则就是要适当倾向于劳动者,这也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一种保护。另外,还要坚持自治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及原则的内容。
·非法解聘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非法解聘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
·深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的内容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长期和临时两种,个体工商户长期营业执照有效期为四年。营业执照都需要进行每年的营业执照审核,过期不验者营业执照作废。而且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办理注销手续。关于深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相关内容是什么?对此带来详细论述和解答...
·综合意外险包括工伤吗?
综合意外险包括工伤吗?综合意外险是不包括工伤的情形;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它能为被保险人转移意外身故时家人生活水平下降的风险,也可转移伤害时需医疗、...
·煤矿骨折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工伤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是经常听到的,工伤指的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者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所以赔偿,但是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煤矿骨折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煤...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是在传统民法的承揽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大类合同,一般包括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为包括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
·我国关于童工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童工,可能如今已经很少看到童工了,但这也不代表我国目前就没有童工的存在。在不同的国家,童工标准都是不同的。那么我国关于童工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我国关于童工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都?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都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有哪些
1.协商(和解)
(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
·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我国公民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公民,即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的条件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一般条件
一般条件是对中国公民普遍...
·女职工在哺乳期合同到期怎么办?
女职工在哺乳期合同到期怎么办?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女职工在怀孕以及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以此为理由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呢?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为大家简单讲一下。
一、女职工哺乳期合同到期怎么办?
劳动合...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性?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性?
不少地区新盖了许多的建筑,在建筑工程进行之后工程质量管理就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质量管理的严格程度直接影响了使用者的安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性是什么,下面将为您介绍一下有关建筑工程的...
·童工能干什么,有哪些相关的内容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社会上也存在很多因为各种原因辍学的少年、儿童,一般的企业单位不可以让他们参加工作,那么像这样的童工可以做些什么呢?接下来的我们就为您分析一下童工能干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