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一、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所谓“视同工伤”,即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但基于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以及些政策性考量,将具体的特殊情况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的形式,将其视为工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第1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此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实践中对此种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在认定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职工患病或者是受到伤害都可能认定为工伤,针对患病的情形,因为忠病本身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且很难确定是否系工作原因患病,所以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都不能确定。只有一些特殊疾病,几乎可以确定是因为职工从事特定工作导致,从而将从事特定工作的职工患这种特殊疾病认定为工伤,即职工患职业病。

而对于一些其他的疾病,不能确定职工患病系工作原因导致,当然不能按照工伤处理,但是即便不是属于职业病,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期间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数无效死亡的,导致该严重结果的疾病一般表现为突发性疾病,如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很难排除系工作原因导致。

如认定系工作原因导致,那么就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导致患病的不按照工物处理将有悖公平、故实际上,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数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是考量疾病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推定系工作原因导致疾病,再结合工作时、工作岗位等因素,将该情形按照工伤处理。因此,在工作时回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既包括突发新疾病,也包括自身疾病的加重导致死亡的情形。

3.48小时的计算

主要是关于起算点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直接送往医院,并且要有医院的治疗记录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使未经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未经医院抢救是有其合理理由的:一是要求职工有病就去医院不合我国国情;ニ是职工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做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治疗而选择请假休息;三是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直接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体息时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开单位(一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

4.死亡的认定

脑死亡和停止呼吸可能不在一个时间点、会出现“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的情形,考虑到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者,是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教且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应当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

5.主动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

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庭的观点为,如经医疗机构确认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家属作出放弃教治的决定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2种: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3种: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该种情形职工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第4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也因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定这类伤害应符合基本的条件。双方具有基本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义务,劳动者应积极的收集案件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按照实际情况和法律条款举报用人单位。

·一、哪里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的备案?
      一、哪里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的备案?1、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内日、新成立的用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2、用人单位填写《劳动合同备案表》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材料。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核实后,...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期限是多久?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期限是多久?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期限一般是三年,具体规定如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一、工伤后被公司辞退是否合法?
      一、工伤后被公司辞退是否合法? 工伤后被公司辞退显然是不合法的,工伤后无故辞,除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


·劳动仲裁开庭后一般多少时间出结果
      劳动仲裁开庭后一般多少时间出结果 一、劳动仲裁开庭后一般多少时间出结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从立案到结案是45天,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批准延长15天,因此一般开庭后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45天可以出仲裁结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


·工伤认定多久可以申请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在不确定劳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事故的时候,需要先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认定才行。法律中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之后,受伤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其实都是有权提出认定申请的,但此时需要注意提出申请的时间。那通常工伤认定多久可以申请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多久可以申...


·辞退哺乳期员工社保补缴吗
       一、辞退哺乳期员工社保补缴吗 补缴。孕妇和哺乳期的员工按劳动法规定,是不可以辞退的,如果强行被辞退只要求赔偿2倍工资,还应另加工龄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额赔偿金额怎么计算
      企业在试用期内,如果不满意员工的工作,可以通过正规手段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会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那么,企业应该使用的正规手段包括哪些呢?如果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赔偿金额又该支付多少呢?接下来,让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额赔偿...


·很多打工的人都有租房的经历,租房就要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
      很多打工的人都有租房的经历,租房就要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叫法,合同还有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之分。那么有人就迷惑了,房屋租赁合同是不是实践合同,下面我们带着这篇文章来解答您心中的疑惑。 租赁合同是不是实践合同 一、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


·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该怎么写
      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该怎么写 你与我单位订立了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   条??? 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


·工资入股合作协议是什么样的
      工资入股合作协议是什么样的 现在很多大的上市公司会给员工分发股份,加深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联系,让员工把公司当成自己的一部分,这是双赢的做法,员工可以以工资入股,成为公司的股东和决策者之一。那么,工资入股合作协议是什么样的?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份模版,以供参考。 工资入股合作协议 ...


·拖欠工资多久可以仲裁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主要是各种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争议。1.比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或终止发生的争议;3.因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或者劳动者辞职引发的争议;4.因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等引发的争议,还有因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引发的...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