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企业不愿意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企业不愿意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1、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认定下来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工伤认定后,治疗终结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5、如果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认定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认定对于劳动受害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工伤认定是可以自己去做的,不一定要单位申请,在工伤认定下来之后,就可以拿到工伤认定的诊断书让用人单位赔偿自己的所有经济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那么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缴费吗?
      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因为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属于弱势群体,且在社会实践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法律的倾斜保护。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关于劳动争议纠纷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


·没有劳动合同欠工资不给怎么办?
      没有劳动合同欠工资不给怎么办? 一、没有劳动合同欠工资不给怎么办 没有劳动合同欠工资不给,可以采取的方式如下: 首先,先去找公司领导进行协商,索要拖欠的工资。如果公司继续拖欠,问清楚拖欠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公司暂时周转不开,此时让公司老板或财务打一张欠条。 其次,如果与公司...


·在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怎么写?
      劳动关系是一种在生活中十分常见的社会关系,它是雇佣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有的人为了自己能有更好的发展,有着更高的追求,就和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而解除劳动关系脱离原公司需要签署证明,那么,在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怎么写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劳动关系 1、定义...


·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天数是多少?
      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天数是多少?《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工路工程质量是什么?
      工路工程质量是什么意思?在生活中我们最常见的就是公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路。那么我国是把公路分为很多个等级的,例如乡村公路,国家道路等等。那么这些公路的等级是依据什么划分的呢?相信您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工路工程质量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


·没签订劳动合同应得到什么补偿
      没签订劳动合同应得到什么补偿 1、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


·其实每一年都有关于工伤鉴定的一些相应标准出台
      其实每一年都有关于工伤鉴定的一些相应标准出台,那么有些人可能会关心今年的标准,那么关于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最新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应的政策,今年的工伤伤残最新标准的鉴定包括面容,肢体,以及全身烧伤的相应标准的鉴定。详细,我们看下面的文章。 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a)一级 1)极重...


·不续签合同如何赔偿超过一个月工作有吗?
      不续签合同如何赔偿超过一个月工作有吗?超过一个月工作是有赔偿的;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怎...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包含加班费吗
      一、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包含加班费吗?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按...


·是否出事故能让责任方误工费?
      是否出事故能让责任方误工费? 需要支付。 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 赔偿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知识: 误工费是经济学上的专业术语,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员工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据,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解除。具体就其中的员工而言,您知道员工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员工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