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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在诉讼案件当中,为了对于案件的情况进行辨析,同时也是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在出庭时为了争取自身利益,一般都会有诉讼代表人作为代表进行出庭。在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过程中也有着一定的规定。那么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少出现刑事诉讼单位被告的诉讼代表人(下称“诉讼代表”),该诉讼代表是刑事诉讼单位犯罪中特有概念,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公诉书通常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是,检察院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坚持不列被告单位时,公诉书则不列被告单位。刑事诉讼代表人与民事诉讼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代表人是特指在单位犯罪诉讼中,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的自然人,在诉讼地位中不属于代理人也不属于辩护人(可代表单位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现行司法解释把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选择的权力都交给了检察院(让单位提出人选再由检察院认定)。诉讼代表是否充分发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有待商榷。诉讼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诉讼代表不出庭的后果: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从上文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该问题需要结合单位犯罪的内容含义进行解析。一般来说,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属于维护单位利益的自然人,单位诉讼代表人属于我国特有的一个法律概念,其选择与确定的权利都属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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