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刑法工程质量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若存在瑕疵,将极易导致工程事故的发生,若造成了工程事故的发生,相关责任主体是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检查验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遵守既定的刑法工程质量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文的规定,审理案件,追究责任。
一、刑法工程质量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工程质量管理的其他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更换与重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则将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保修责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义务,承包人违反该义务将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合同中守约的对方当事人,义务主体是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勘察设计单位若违反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损失的,需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侵权的民事责任。所谓侵权责任系指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同时此行为又造成工程承包合同以外的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失,则建设单位可选择适用违约或侵权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第58条规定了建设单位违反验收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3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9条规定了违法装修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7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具体情形如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则责任主体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需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但是刑法工程质量规定的法律责任却是最重的,具体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需要根据已经造成的危害来分析,一般来说,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的责任。


·钢结构圆管柱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怎样的
      钢结构圆管柱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怎样的 钢结构圆管柱工程量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一、金属结构构件制作按设计图示钢材尺寸以吨计算,不扣除孔眼、切边的重量,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在计算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重量时按其最小外矩形面积计算。 二、实腹柱、吊车梁、H型钢按图...


·个人如何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后,可能会出于某种原因,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确定劳动关系相比,解除劳动关系更为复杂,涉及到经济纠纷的问题,所以比较难处理,手续也较为繁琐。具体来说,个人如何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一、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的环节 依照有关法律...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一、一般情况下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


·哺乳期劳动合同届满要顺延吗
      哺乳期劳动合同届满要顺延吗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若是女职工尚在哺乳期内,但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


·“五险一金”是每一位在职员工比较关注的问题,考虑的条件
      “五险一金”是每一位在职员工比较关注的问题,考虑的条件之一,也是用人单位给自己的保障性待遇,不同的地区,相关的规定有所区别。南京五险一金查询的内容有很多,包括南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南京医保个人账户查询、个人历年缴费情况查询等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具体的南京五险一金查询途径。 ...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规定有哪些?
      员工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工关系,同时,员工也可以通过辞职来解除这一层关系。当然,辞职并非只是简单的解除关系,也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来执行。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规定有哪些?哪些情况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规定有...


·没有鉴定劳动合同受伤算不算工伤
      受伤的原因跟工作相关的就算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时也不需要鉴定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


·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标准
      无论什么类型的公司企业如果要进行劳务分包需要满足一定的行业标准,并且要进行资质审核,资质审核的标准国家具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准备了下面的资料。 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标准可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


·一、工伤待遇赔偿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待遇赔偿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在申报后60个工作日内赔付。如果没有购买社保,单位又不配合,可能涉及到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时间就比较长,最快3个月,最慢1至2年。 你可以督促单位申报工伤,或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时到社保局办理工亡理赔手续。若单位不配合,保留相关证...


·平均工资包括哪些?平均工资是包括五险一金吗
      平均工资包括哪些?平均工资是包括五险一金吗?一、平均工资包括哪些?平均工资是包括五险一金吗?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


·建筑工程留置权存在吗?
      建筑工程留置权存在吗? 留置权在中国的法律效力范围其实很广泛,包括的类别很多且详细。但您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其中的规律,那就是留置权的法律效力范围都为诸如违约金类的动产,那么在中国的建筑工程行业,建筑工程留置权存在吗? 让我们一起看下。 一、建筑工程留置权存在吗? 不存在,根据...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