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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贷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贷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上,是对市场秩序的侵犯,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2、客观上,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上,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


4、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二、放高利贷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到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经常把非法经营罪和高利贷弄或实际上高利贷在某种情况之下的话就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说已经超过了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年利率36%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可以构成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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