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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兜底规定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兜底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损害赔偿兜底规定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兜底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注明了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同时《婚姻法解释(一)》也对该条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确定了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因素。这对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指导意义,结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我们可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应考虑的因素,实践中,应从受害人和过错方两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可以仿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立法形式,对上述几个因素进行规定,尤其要突出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具体如下:

“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约定的,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酌定:

1)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2)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过错方的认错态度;

4)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法》当中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注明了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同时《婚姻法解释(一)》也对该条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在我们国家,离婚的时候对于双方的一些财产以及孩子的问题会作出判决,同时如果确实有过错的情况下还是需要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比如说其中一方存在重婚的现象的,相对来说这是隔离在我们国家的离婚财产分割之外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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