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人数较多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数较多的;

(3)造成被组织卖淫者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具有其他应当定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卖淫场所中行为人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较多、关系复杂,既有组织者、各类管理人员,也有一般的服务人员。他们之间有不同的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应分别探讨他们的行为性质。

(一)卖淫场所的所有人或实际经营者

这部分人员通常并不直接参与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雇佣、指使管理人员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运行。但这部分人员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作用,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领导地位,在犯罪组织中地位高、作用大,属于“幕后黑手”或者“大人物”,应该对组织卖淫活动承担全部责任,应以组织卖淫罪的主犯论处。

(二)卖淫场所的股东

在一些规模较大、资金较为雄厚的卖淫场所,投资人(股东)通常是多人。其中,一些投资人既是股东,又直接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管理,将这部分人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并无争议。但还有部分股东,并没有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管理,对卖淫场所的经营状况并不清楚,只参与卖淫场所的利润分配。对这部分股东如何论处,笔者倾向于分情况具体判定。首先,股东主观上不明知,即并不知晓其投资的场所从事违法活动,如受其他股东欺骗后投资,或者投资之初合法经营,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经营人秘密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由于这部分股东在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根据责任主义法理,不构成犯罪。其次,主观上明知的,此时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理由在于,一方面,他们没有实施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之行为,故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另一方面,这部分股东的默示或容忍行为客观上属于为他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主观上属于明知他人在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仍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符合容留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卖淫场所的管理人员

这部分人员通常受卖淫场所经营者的雇佣,在卖淫场所中充当经理、领班、主管等角色,但是对他们的行为定性时应根据他们的具体职责分工而非身份进行判定。

1.负责账务管理、人事管理(如招聘、考核、管理服务人员)或者对外发布卖淫广告、招揽客人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一般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

理由在于:虽然这部分人员对卖淫场所的正常运行发挥重要作用,但他们并没有直接管理和支配卖淫人员,与组织卖淫罪中的“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故不能以组织卖淫罪论处。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是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中立的帮助行为”。[9]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应以帮助犯论处,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笔者 认为,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应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进行判断。首先,这种帮助行为在客观上促进和方便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其次,从主观方面看,帮助者必须具有帮助的故意,即对实行犯和为实行行为提供帮助或协力具有认识。就这部分管理人员的帮助行为而言,在客观上助益于组织卖淫行为的实施,而帮助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也明确认识到组织卖淫行为的存在,并对其帮助行为促进组织卖淫的实施持积极的追求或者容忍态度,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受组织者、策划者安排或者指使,管理卖淫人员(如请假管理、奖罚、制定规章制度等)或安排、调度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

尽管这部分人员也是受他人雇佣、领导和指使,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相对于组织者、指挥者属于次要角色,但是,从这部分人员与卖淫人员的关系上看,他们仍然管理、支配、控制着卖淫活动,也就是与卖淫人员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帮助行为的界限,因此,他们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亦即分担了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故应将这部分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认定为是组织卖淫罪。

(四)其他服务人员

如收银员、服务生、打手、保安等,他们在整个犯罪组织中地位较低,一般受上述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安排,且一般无具体的管理指挥对象,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行为属于辅助性质,按照《解答》之规定,应认定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是,对卖淫场所中充当打手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充当打手是指在组织者指挥下,为了避免他人干涉、抗拒公安机关检查、防止嫖客闹事、维护卖淫场所经营秩序而充当打手,则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打手的作用是在组织卖淫犯罪中强迫他人卖淫,且行为人不是组织者时,则构成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行为人系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组织卖淫罪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存在的前提。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组织性,即控制、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所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自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一、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


·之前已经被监视居住还能判刑吗
      之前已经被监视居住还能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既遂判几年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既遂判几年 一、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既遂判几年?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既遂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


·侵占集体财产罪到哪里报案?
      侵占集体财产罪到哪里报案?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可以到公安局检举。但检察院和法院也会受理这种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


·重犯抢劫罪判几年 抢劫罪可以判缓刑吗
      对于采取暴力行为来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被认定为了犯罪的,我国也不例外,如果此时是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来抢夺财物的话,那就会被认定构成抢劫罪。实践中,重犯抢劫罪判几年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重犯抢劫罪判几年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


·盗窃罪多少金额才能定罪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盗窃与诈骗一样,侵犯的是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而在对盗窃行为定罪处罚的时候,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金额标准才行,如果没有达到了那就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究竟法律中规定盗窃罪多少金额才能定罪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盗窃罪多少金额才能定罪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


·寻衅滋事罪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
      寻衅滋事罪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 我们可以经常在新闻中了解到寻衅滋事罪,那么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 寻衅滋事罪又有些什么样的处罚呢?优秀公民该怎样做才不会触及法律的底线呢?接下来我们将告诉你法律中有关寻衅滋事罪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信息。 一、寻衅滋事罪治安管理的相关条例 ? ...


·新刑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刑罚标准
      土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农民没有土地就没有办法务农。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在郊区、农村等地方开始,那么开发商是否了解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律法规呢?我国新刑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刑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我们为你仔细介绍一下我国新刑法对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律规定。 一...


·16岁以下拐骗儿童罪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16岁以下拐骗儿童罪的判罚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缓刑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按照法律中的要求,缓刑人在缓刑期间内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同时也不能再犯新罪,否则的话就会被撤销缓刑,然后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但要是在缓刑期内发现漏罪的话,这样的情况下应该要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在缓刑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


·挪用资金罪四川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四川的判罚标准是什么?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