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的情形是包括哪些

面对有些用人单位一些不合理的做法,劳动者本人应该学会通过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合理维权,就比如生活当中您比较熟悉的工伤赔偿金,如果员工本人都不懂得维护的话,国家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是空谈。关于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下面我们就详细的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的情形是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的情形是包括哪些?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5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的情形总体来说包括三种情况。分别是,劳动者因为受到了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待遇,单方面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有一种就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法定理由的,第三种情况就是在劳务派遣关系提前结束的时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

·在我国的国家工作单位和工作人员中,种类和性质最为复杂、繁多的
      在我国的国家工作单位和工作人员中,种类和性质最为复杂、繁多的就是事业单位了,包括有公共管理权力的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公共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工勤岗位等,对于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的...


·工伤认定结果是什么内容
      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因为长时间的工作给我们带来的身体疲劳和一些工作性质上的危险性,可能会突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者伤残。那么作为签署劳动合同的一方,受到劳动保障部分和《劳动法》的保护,自然会有类似于工伤认定结果是什么内容这种疑问。那么本文将为存在工伤认定结果是什么内容这种问题...


·劳动法中被遣散是主动离职吗
      劳动法中被遣散是主动离职吗?被遣散不是主动离职,属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第47条细则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第47条细则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第47条细则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第47条细则规定是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的年限的话根据具体的劳动工作的时间来进行计算,如果说工作已经满了一年的话就这个一个月的工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厂家业务经理随意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厂家业务经理随意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一、厂家业务经理随意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具体处理:1、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按照职工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赔偿金。2、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且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具有约束力。而且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违反规定则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在北京这个人才济济的地方,对于劳动合同又会有怎样不一样的规定呢?在本文中我们就将给您介绍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规则。 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作为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候,无可避免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是享有一定权利的。但很多人身为劳动者却并不知道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


·单位同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单位同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初步判断是劳动关系,但是也要分具体情况,农民工只是一种群体的称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者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该是劳务关系...


·虽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够享受的福利待遇是比较少的,但此时单位
      虽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够享受的福利待遇是比较少的,但此时单位也是要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试用期工资的。不过这个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怎样的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


·法律规定职工福利费有哪些?
      法律规定职工福利费有哪些 一、职工福利费有哪些内容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