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工伤认定超期后伤者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现在社会上的就业方式通常都是给企业打工,当员工,也有少数是自己创业的,大多数的企业当员工在上班途中受伤的话,都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一定的理赔的,但是很多受伤员工及家属对进行工伤认定的时效不熟悉,经常会有工伤认定超期的情况发生,下面我们带您一起看一下工伤认定超期后伤者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

(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

(2)适用无过错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

(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

缺陷为:

(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

(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

(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

(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

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法院起诉。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起诉前,应当作司法鉴定:

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

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两种均适用时效中止、中断。依据为: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

(3)《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这两种途径,各有不同的优缺点,伤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伤情大小及家庭情况择优选择,不过这两种途径也有一定的时效,您一定记得查看,当然伤者最好的选择还是在受伤日起尽快的了解工伤认定方面的知识,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更能快速的申请理赔。

·不服工伤认定答辩状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会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劳动者停职留薪期间的待遇。有些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会对结果表示不满,因而申请对工伤认定进行行政复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对该行政复议进行答辩。下面我们一起来...


·产假期间员工被辞退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产假期间员工被辞退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是可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


·入职第三个月才签合同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
      在某些人才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不会在员工入职时就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员工为了能在用人单位就职,明知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规的,却选择默默忍受。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署劳动合同的需要赔偿双倍工资,那么入职第三个月才签合同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详情请看...


·已工作没入职有工资吗?
      新员工在进入新公司工作之后,公司的人事部门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会有一些员工在进入公司之后已经开始正常工作,但入职手续却仍未办理。那已工作没入职有工资吗?一起通过以下内容来了解一下吧。 一、已工作没入职有工资吗? 已工作没入职,...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


·企业职工因犯罪构成工伤吗?
      企业职工因犯罪构成工伤吗?他人刑事犯罪造成职工受伤的,不构成工伤,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受伤由犯罪人承担。职工符合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二、工伤认定的范围是什么?...


·与劳动教养人员结婚是否可以
      我国法律中已经实际取消了劳动教养的说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被劳动教养的人。而此时,他们的人身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于是有的人就在咨询究竟可以与劳动教养人员结婚吗?下面我们告诉你答案。 一、劳动教养人员能否结婚? 劳动教养人员是指违反法纪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


·离婚女方没工作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离婚女方没工作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一、离婚女方没工作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离婚女方没工作孩子抚养权要求可以变更。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


·临时工工伤赔偿规定有哪些
      临时工工伤赔偿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工伤鉴定单位资格是否具备
      工伤鉴定的结果对受伤职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关系到受伤职工的权益,而职工在受伤后通常不知道去哪进行鉴定,就认为可以在单位进行鉴定,那么工伤鉴定单位资格是否具备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工伤鉴定单位资格是否具备 用人单位不具备判定工伤资格。但是用...


·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具体方式分为了两种,即预告性辞退与过错性辞退
      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具体方式分为了两种,即预告性辞退与过错性辞退,其中不同的方式下面还具体包括了一些详细的情形。那么您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具体包括了哪些情形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过错性辞退有哪些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