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判处的处罚是比较重的,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最好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那你知道律师的辩护词往往是怎么写的吗?我们带来了一篇范本,供您作为参考。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泰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家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刘松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查阅案卷相关材料,会见被告人,现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词,望合议庭予以采纳:首先对被害人遭受的伤害表示同情,同时被告人杨某也委托我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杨某持刀捅伤被害人胸腹部认为证据不足。
首先,从各被告人的供述来看,除被告人杨某自己供述外,仅有刘某供述看见杨某朝被害人的胸腹部捅了好几刀,然其在卷宗第38页的供述中又称“杨某告诉我,他在门口的时候,还用右手朝被害人的胸腹部捅了好几刀”,前面说是看见,后面又说是听说,对该事实的供述明显前后矛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况且即使被害人本人也无法确认其胸腹部的刀伤是何人所致。其次,据杨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称捅了被害人前胸腹部7、8刀,但据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认定被害人的前胸和腹部共有5处伤口,且杨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上供述黄某也曾朝被害人身前捅了好几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此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捅伤了被害人的前胸和腹部。
二、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是在潘某的授意即指挥下所为,且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伤与杨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杨某为第一被告人错误。
被告人刘某称:“潘某很生气就叫我们一起教训一下对方(卷宗30页)”、“潘某最后喊:办他(就是打他的意思),他的声音很大,我们都能听到(卷宗37页)”、“潘某就让我和姚某等人一块教训对方(卷宗39页)”。姚某供述称“后来潘某喊了声:打他(卷宗43页)”。江某供述称“潘某当着我和杨某、姚某、刘某、黄某的面说:对方灌我酒,等等我们去办他”,等等。从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中足可看出,杨某的犯罪行为是在潘某的授意下实施的。无论是潘某的供述还是姚某的供述均可证明杨某的最初意图是因看见潘某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可能吃亏,帮潘某出气,才用拳先捣了被害人,继而在潘某“办他”的授意下一时冲动出于哥们义气才大打出手,共同酿成后果,但杨某先出拳打对方并不必然导致本案的发生,何况在此之前潘某先扇了对方几个耳光。本案中,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的犯意是在潘某授意即指挥下所形成的,其对该案的形成、实施起决定和重要作用,而杨某只是被动的执行者。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所受伤害是由杨某直接造成的,如仅以此认定杨某为第一被告人即主犯,显然属客观归罪,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主犯的构成要件。
三、造成被害人轻重伤的后果并非由杨某直接实施所致。
无论是各被告人的供述还是各证人的证言均不足以证明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是由杨某直接所致,请求法庭依法根据被告人杨某在该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参考杨某在共同犯罪人中的年龄给予适当的量刑。
四、被告人杨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此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给予了认可。2、被告人自归案到今天庭审,一直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杨某在此次犯罪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这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中已证实。且被告人该次犯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在酒精的刺激下加刚满18周岁社会阅历尚浅,为朋友义气一时情绪激动而行为过激,属临时起意,其最初意图也是为避免朋友受伤害才为之(在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已证实其最初的意图),并在归案后坦白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据此可证明被告人杨某人身危险性不大,主管恶性不深。综上,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项规定:“对于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请求法庭予以采纳,给一个刚满18周岁的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我国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刑事政策。由上可知,即使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律师也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从宽、认真悔罪、是初犯等方面进行辩护,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减轻刑罚。要是你还想了解更多,建议你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相信您对于毒品这两个字都有一种禁忌的感觉,从小就被教育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会有一些毒品犯罪的案件发生,在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也是需要律师对其进行辩护的,那么今天我们就带您去看看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应该要做些什么。 一、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职责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


·适用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


·抢劫判多少年,量刑标准是什么
      抢劫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不仅在我国,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这都是属于犯罪行为,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您知道在我国抢劫判多少年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


·盗窃罪犯罪既遂有哪些标准
      一、盗窃罪犯罪既遂有哪些标准1、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


·替别人顶罪酒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替别人顶罪酒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替别人顶替酒驾的处罚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酒驾并不构成犯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


·诈骗罪能判几年
      诈骗罪的判罚标准如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寻衅滋事罪判刑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犯罪中行为人的动机往往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这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是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那么该如何对寻衅滋事罪判刑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寻衅滋事罪判刑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


·人民法院非法拘留不能超过多少时间?
       一、人民法院非法拘留不能超过多少时间? 人民法院非法拘留不能超过最长一个半月。拘留到期后决定是否应逮捕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拘留到期后决定是否应逮捕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


·非法经营罪律师怎么辩护
      国家鼓励创业,自主经营,但是对法律不了解的人就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律师接到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也很多。有的时候看似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实际上却没有,所以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时应注意的问题也很多。相关专业律师经过多年的积累,有了很多经验,下面我们带你来看一下。 一、 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


·酒后寻衅滋事会判刑吗?
       一、酒后寻衅滋事会判刑吗? 酒后寻衅滋事是否会判刑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如果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是需要判刑的。是属于寻衅滋事的涵盖范围,但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可能只是构成治安处罚。例如酒后闹事任意毁损财务那么就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


·在我国侮辱诽谤怎么算刑事犯罪
      如果说侮辱诽谤他人情节较轻的话,其实也不一定能够构成刑事犯罪的。有些情况下情节较轻的话,也只是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如果侮辱诽谤他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的话,那么该行为人就是需要承担比较严重的刑事责任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侮辱诽谤怎么算刑事犯罪? 在我国侮辱诽...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