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工程质量跟造价的关系具体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跟造价的关系具体是怎样的?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建立起来,建筑工程的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一个建筑业的人来说,应当要学会控制造价,提高质量,那么如何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下面让我们根据相关建筑法的定义来谈一谈工程质量跟造价的关系。

一、保证工程质量是最大的成本节约

1、设计质量是影响造价最大的阶段

建设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分为投资决策阶段的控制、设计阶段的控制、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控制。

其中设计阶段是影响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是约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则为5%~35。可见项目投资的关键在于施工以前的投资决策的设计阶段,而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

据一些国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却基本决定了几乎全部随后的费用,因此,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建设效益是非常的重要。

长期以来,我们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投资控制。而往往把控制项目投资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审核施工图预算、合理结算建安工程价款。而要有效地控制建设项目,就要坚决地把工作重点转到建设前期阶段上,尤其要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

2、施工质量的低劣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浪费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社会声誉,而且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环境的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工期控制、工程投资控制,缺一不可。任意不科学的压低任何一方,都将可能造成工程的质量隐患,都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规范的工程投资管理,打足概算、合理确定工程投资,规范的工程价格管理,合理确定工程价格,才能有效地确保工程质量;认真负责的落实合理工程管理和监管措施,人人都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工程造价。

二、《建筑法》中对造价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建筑法》中对建筑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由此可见,工程造价和质量检测都应当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都要经过严格把关才行。工程质量跟造价的关系就是,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就是最大的节约成本,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进行,同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合理地进行造价管理也能有效的控制成本。处理好工程质量和造价的关系才能使得工程投资效益实现最大化。

·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1、社会保险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种。2、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职工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职工缴纳2%;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职工缴纳1%;工伤保险:单位每个...


·北京市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式样怎么写?
      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全力保障,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工伤申请都会得到认定,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相关部门会依法给出相应的判决。那么,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包含什么内容?用什么格式撰写?请看下文。 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式样 北京市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作6年公司不续签合同怎么赔偿
      工作6年公司不续签合同怎么赔偿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赔一个月工资,一共是六个月的工资。工资以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若公司不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追讨,需要劳动仲裁代理可以联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可以撤销吗 ?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可以撤销吗 ?一、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可以撤销吗 解除劳动合同书是和辞职书一样的效力,就是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只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一方需要进行撤销,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那么是无法进行撤销的。为了维护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程发包原则?
      工程发包原则有哪些规定   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包括: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在建筑工程的发...


·自动离职扣多少钱工资?
      自动离职扣多少钱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没...


·营口地区工伤鉴定九级能给多少钱?
      辽宁营口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工业中心,在辽宁省的经济发展中一直占有较为有利的地位。所以,在工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营口市也会出现国内工业发展的弊病。如工伤频率较高。那么,营口地区工伤鉴定九级能给多少钱?我们将随后介绍具体内容。 什么是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


·基本工资加绩效还有加班费吗?
      基本工资加绩效还有加班费吗?有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费的工资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是指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劳动者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应当作为计算加班费基数,绩效...


·不服工伤认定答辩状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会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劳动者停职留薪期间的待遇。有些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会对结果表示不满,因而申请对工伤认定进行行政复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对该行政复议进行答辩。下面我们一起来...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一、总包分包方式 将工程项目全过程或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家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承包单位,由该承包单位再将若干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任务发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各分包单位的工作。 1、项目总承包 对业主来说,项目管理、投资控...


·民工维权部门都有哪些?
      农民工对城市的建设有着重要的贡献,但他们却无法保障自己辛苦所得的利益不被侵害。农民工往往知识水平较低,所以他们的维权意识也不高,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来解决。其实,农民工们只要了解基本的维权知识就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那民工维权部门都有哪些?我们来了...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