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一些人吃饭喝酒驾车总存有侥幸心理,以为就一次不会有危险,但是

一些人吃饭喝酒驾车总存有侥幸心理,以为就一次不会有危险,但是醉驾可能给自己和对方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给家人造成巨大的痛苦。我国对于醉驾行为严厉处罚,其中有一项必须吊销驾证5年。那么醉驾驾照吊销到期还能再考吗?跟随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我国法律规定喝酒多少才算醉驾?
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小于80毫克;如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则被定性为醉酒驾车。 由于每个人对于酒精的吸收和代谢能力不一样,酒后驾车分为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两种。 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人体血液酒精含量用S表示,很明确,20mg/100ml≤S<80mg/100ml,属酒驾;S≥80mg/100ml,属醉驾。 成年人血液大概占其体重的8%,其中血液单位为L,体重单位为kg。以本人60kg体重为例,本人血液体积V=60×8%=4.8L=4800ml。 20mg/100ml×4800ml=960mg;80mg/100ml×4800=3840mg 血液中酒精质量用m表示,即960mg≤m<3840mg属酒驾,m≥3840mg属醉驾。
按规定,五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到车管所报名重考驾驶证即可。
二、醉驾的相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酒驾与醉驾的区别
1、相关法律对两者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1)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2)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完酒后开车容易造成酒驾,交警对于达到酒驾和醉驾的车主将会给予严重的处罚,酒驾和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最新酒驾规定,饮酒后驾驶扣12分,暂扣驾照6个月。本文通过2016年最新酒驾和醉驾规定供开车的车主参考,注意行驶安全。
2、酒驾和醉驾的酒精测试
酒驾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mg/ml,但不足80mg/ml的。
醉驾酒精测试:达到或超过80mg/ml的。
3、酒驾和醉驾新规定
(1)醉驾
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
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刑责;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酒驾
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2000 元,吊销驾驶证。
酒驾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且5年禁驾。
4、酒驾和醉驾处罚标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驾照6月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照吊销(5年)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5000拘留15日驾照吊销(5年)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驾照吊销(10年)
饮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驾照吊销(终生)
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驾照吊销(终生)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年满5年可以再申请重新考试驾照。我们为您整理了有关醉驾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提醒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如果醉酒驾车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会终生不得再考试驾照。


·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一方的赔偿法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由交警进行事故鉴定,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我们可以看见事故责任方有主有次,只有确定了主次才能确定赔偿比例,那么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一方的赔偿法是什么呢?下面由我们为您解答。 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


·交由检察院一般检察院多久批捕?
      交由检察院一般检察院多久批捕?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一、交通事故交强险过期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吗?
      一、交通事故交强险过期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吗? 交强险过期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法律责任的,交强险过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责任人自己承担赔偿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区别
      在您的生活中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是越来越多了,而且在双方的当事人处理的时候经常会因为一些意见的不统一而发生了矛盾纠纷,处理交通事故有不同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有调解和诉讼两种方式,那么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有什么区别呢,的我们带你看一看。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区别 所花时间不一...


·一般交通事故人死了判刑么
      一般交通事故人死了判刑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赔偿完毕还可复议么?
      一、交通事故赔偿完毕还可复议么?交通事故赔偿完毕户不可以复议,但可以起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


·交警扣车误工费需要赔偿吗?
      交警扣车误工费需要赔偿吗 如果交警扣车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执法错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交警扣车,理由正当,程序正当,手续齐全的,这属于正常的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无过错,国家不赔偿。至于造成的误工费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赔偿?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赔偿?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中最严重的损害结果可以说就是造成了人员的死亡,而此时除了会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外,同时还需要对死者家属做出赔偿。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具体怎么赔偿 1、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怎样规定?
      江西省内的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的计算不是随意制定的,需要根据江西省相关部门出台的标准为依据,当在江西省内发生了此类事故时,出现了伤亡就需要根据最新的标准来计算赔偿的问题,那么2016年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有哪些呢?今天,的我们便为您做具体地介绍,为各位提供2016...


·交通事故中致残了怎么赔偿
      要是交通事故实际造成了人员损害的话,根据不同的损害程度,具体可以分为一般伤害、伤残以及死亡。其中导致受害人伤残的,具体也要看实际的伤残等级是怎样的,才能进行赔偿。那到底交通事故中致残了怎么赔偿呢?我们马上为你做分析介绍。 一、交通事故中致残了怎么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如何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
      如何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一、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同时出卖人可以再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双方没有约定交货期限,或约定交货期限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