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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告知期限在三日内的包括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法告知期限在三日内的包括哪些情形?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时限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许多时间期限,司法机关应在此期限内办理相关的事务。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许多情况下有义务告知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告知期限在三日内的包括哪些情形。

一、《刑事诉讼法》告知期限在三日内的包括哪些情形?

1、《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期间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就期间第八章有专门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为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中的相关事项都有告知的义务。除了以上刑事诉讼法告知期限在三日内的情形外,还有其他期限,如立案期限、拘留期限等等。在刑事诉讼法的第八章中,专门对期间的计算作了具体的说明,有兴趣的可以自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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