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使用权处理分割给谁
离婚房屋使用权处理分割给谁?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南通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如果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离婚财产分割就无法计入其中,但是如果是婚前购买,婚后双方一起按揭完成购房的就是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出示相关证明就可以竞争房产的所有权。
·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有哪些
房产属于最常见的不动产,若是所有人需要将房产进行抵押的话,为了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此时需要办理一个房产抵押登记。那么实践中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
·申请退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申请退房有哪些注意事项1、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可以选择是否要行使合同解除权。《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开发商,而不是违约的购房者。因此,购房者违约后,开发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开发商可以要求购房者退房,追究他们的违约金;当然也可以要求购房者继...
·很多人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仅仅单纯的考虑到房子的价格,往往
很多人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仅仅单纯的考虑到房子的价格,往往忽略了房子的环境、交通等,甚至还有忽视国家规定的,租赁那些明确规定了不得进行租赁的房子。那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究竟什么样的房子不能租赁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样的房子不能租赁
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
·一、二手房不能过户怎么办?
一、二手房不能过户怎么办?买卖双方想要购买二手房无法办理过户时,可以先以赠送给房产来办理房产权过户问题,赠送方需要提供赠送此二手房的公证书,被赠送那个人也要提供接受房屋赠送的公证书,要不然两个人一起提供一份关于房屋赠送签订的合同书,当提供了关于赠送房屋双方都同意的公证书就可以办理...
·安置房买卖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安置房买卖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2...
·一、买卖不破租赁后续房屋维修由谁负责?
一、买卖不破租赁后续房屋维修由谁负责?应当由出租人负责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因为在房屋出租期间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履行维...
·跟房东签好合同想毁约怎么办?
跟房东签好合同想毁约怎么办?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民法典》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
·买房手续需要哪些证件,相关内容有哪些
买房一直是大众关注的问题,谁都想尽快为自己安置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买房时我们又处处遇到问题和麻烦,接下来将对,买房手续需要哪些证件、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手续、贷款买房需要的证件、买房所经的过程手续等一系列关于买房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关于买房手续的相关问题
1、...
·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
一、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二、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
2、楼上...
·什么是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什么是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进一步推进,新建筑的建起,需要拆迁的房屋越来越多,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那么究竟什么是房屋拆迁呢,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下文将给您做一些介绍。一、什么是房屋拆迁...
·上海厂房拆迁补偿多少钱一平米
上海厂房拆迁补偿多少钱一平米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加速发展,很多地方面临的厂房拆迁的问题,同时国家也会给我们相应的补偿来弥补拆迁给我们带来的损失。那么作为一个上海市人民,如果厂房被拆迁,有关上海厂房拆迁补偿多少钱一平米,则成为我们关注的内容,本文我们将针对这一问题为您详介绍。上海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