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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会存在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关系这样的现象。当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一些劳动争议的时候,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判决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来进行鉴定。因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那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用呢?一起来看一下下文吧。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又实际履行的,一般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为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状态,法理上将其定性为不定期合同。鉴于有关规定对此种情况结束劳动关系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不明确,目前上海市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样的,即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无需补偿;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却认为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以下具体详述之。

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用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有用的。

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登记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三、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1、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劳动行为。

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行为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记录;是否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记录。

2、当事人适格,即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

(1)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主要从其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文化技术水平等方面认定。作为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国家允许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限度和要求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的限度和能力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员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也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合法的证据,是有用的。因此,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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