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什么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说到间谍,您可能以为在影视剧里或者是过去的抗战时代才会存在,但是间谍却有时候确确实实存在于我们国家。间谍的这种行为对我国国家的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性的危害。我国公民在执法机关侦办间谍案件的时候,是有义务帮助执法机关提供证据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什么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什么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构成因素

1、罪体

行为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行为是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间谍犯罪的情况和证据。这里的拒绝提供,是指不予提供。因此,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2、罪责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有意不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情况和证据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因行为人拒绝提供情况和证据导致间谍分子逍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出于对重大间谍犯罪进行包庇的意图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等。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该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

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此项规定,对于惩治间谍犯罪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间谍犯罪是一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又具有十分隐密的特点。打击和防范间谍行为是国家安全机关的专门职能,同时,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同间谍犯罪的斗争,需要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与配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国家安全机关打击间谍犯罪的职能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了适应新时期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加大打击间谍犯罪力度的需要,本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因此,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提供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有关证据,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没有履行这一特定的义务。本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所谓拒绝提供,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在调查间谍犯罪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不肯告诉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证据。既可以明确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虽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

知道的情况、证据采取躲避、推诿、装糊涂、东拉西扯等方法拒绝提供,使得国家安全机关无法了解到有关的情况及证据。如果国家安全机关没有向其调查取证,就谈不上所谓拒绝,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间谍

犯罪行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间谍犯罪证据,而没有主动报告、提供有关情况或证据即知情不举,也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拒绝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过教育,仍坚持拒绝提供的;拒绝提供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耽搁了国家安全工作,致使间谍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证据消失的等;基于卑鄙动机如因与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工作人员有夙怨欲求报复而拒绝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国家安全公务的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地拒绝提供。因此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 "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为国外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我国情报,指示轰击目标的犯罪行为。二是故意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认定

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

《国家安全法》第17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的刑事责任。本罪在是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的情况下发生的,它不是一般的知情不举,二者必须严加区分。

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庇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作为构成,而本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1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六、相关说明

1、本罪是根据《国家安全法》的需要而立的新罪名。

2、本罪的特征,是包庇对象的特定性。即是包庇“间谍”的行为。同时,必须是“明知”其是犯有间谍罪的人。在客观方面,也同包庇罪不同,不需要有窝藏、资助、帮助脱逃等作为行为。只要不配合查证,拒绝提供犯罪人的犯罪证据,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

以上资料当中针对什么事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我们详细为您做出了介绍。这项罪名在我国国家安全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我国,要求我国公民在知道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时候,必须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提供证据,如果行为人主观意识上存在拒绝向国家提供犯罪间谍行为的话,严重的话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您一定要知道间谍这种行为,会使国家的重要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泄露出去,对我们来说也是十分不好的。

·合肥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般只有普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权非法占有管理、经手的公司财物的,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同地区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都是不同的,那要是在合肥市犯此罪的话,该如何处罚呢?我们在下文中带来合肥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


·未成年杀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频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各种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等罪行充斥着我们的耳朵。虽然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此类事件的发生,但在司法判决中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效果微乎其微。而在众多影响因素中责任年龄的认定是最有争议的,接下来我们介绍未成年杀人犯...


·盗窃罪最高量刑处罚是什么 如何认定为盗窃罪
      无论是怎样的犯罪其实都是有一个最高的量刑标准的,即法官在依法作出判决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但同时也不能超过《刑法》中关于此罪的最高量刑作出处罚。那您知道盗窃罪最高量刑处罚是什么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最高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中国刑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怎么量刑的?
      一、中国刑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怎么量刑的? 中国刑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刑诉移送管辖后要告知吗?
      刑诉移送管辖后要告知吗?会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法院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常常会出现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牟利的情况,一旦越过规定的范围,就可能涉及到职务犯罪。因为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大。那么法院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的内容是什么?请您随我们阅读下文内容。 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非法集资200万判刑多少年
      非法集资个人犯罪在10万以上的,单位犯罪50万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责任心是一个很重要的东西,不论在为人处世还是在生活工作中。但是,不能否认有些人缺乏责任心,对工作便是玩忽职守,但我们要知道玩忽职守也是一个犯罪的行为,那么,您一起来了解一下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吧。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1...


·什么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不予逮捕?
      刑事诉讼法下犯案人都会受到应有的处罚和惩治,受害人往往会运用刑事诉讼法来为自己寻求辩护或者聘请律师或指定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当时在一定条件下,嫌疑人是不予逮捕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不予逮捕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不予逮捕的情况 1、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


·组织领导传销罪法条规定什么?
       传销受骗的常常是身边的亲人朋友,传销人员利用人们想要快速挣钱的心理,通过引诱或胁迫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等发展下线人员来获取报酬的组织, 我国法律对组织领导传销罪法条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详解。 我国打击非法传销的主要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


·在我国法律上非法集资拉下线什么罪?
      在现代这个社会,合法集资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是可以看到的,因为毕竟在商业活动的时候需要大笔的资金,但是有的企业确实非法集资,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其中,也有人拉下线,那么,在我国法律上非法集资拉下线什么罪?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在我国法律上非法集资拉下线什么罪这个问题以及与...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