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核电工程质量保证管理条例有哪些

核电工程质量保证管理条例有哪些

在我国国家对于任何一项工程的质量都是有着严格的要求的,核电工程质量事关国家的经济命脉,所以关于核电工程质量保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都有着详细的介绍。那么在我国核电工程质量保证管理条例有哪些?我们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您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核电工程质量保证管理条例有哪些?

核电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质量保证

根据HAF0400《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从核电厂选址开始,包括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直到退役各阶段,凡影响核安全和可用率的工作和活动都必须实施质量保证。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大纲、各种控制、纠正措施、检查和监查等。

2、组织机构

为贯彻实施质量保证应建立一个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它的职责、权限及内外联络渠道。负责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和部门必须向级别足够高的管理部门报告,以保证必需的权力和足够的组织独立性。对所有从事影响质量活动的人员必须制定培训大纲,以便确保这些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业务熟练程度。

3、质量保证大纲

为确保核电厂质量所制订的关于管理、技术和行政性控制等方面的综合制度,它是质保活动的可靠依据。电厂业主负责制订和实施整个核电厂的质量保证大纲,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制订或实施大纲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但必须仍对大纲的有效性负责,同时也不减轻承包者的义务和责任。对某些特殊的活动(设计或建造等)或特定类型的设备(如堆芯或安全壳等)可制订质量保证分大纲。分大纲所规定的质保原则和要求与总大纲应是一致的。

4、文件控制

核电厂所有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审批和分发。所有文件的修改或更正亦应按同样程序进行。它确保文件内容是正确的和及时的。

5、设计控制

旨在保证设计质量的质保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编制设计质保大纲、制定设计计划和实施、设计验证、文件管理以及各方面的设计接口等。设计应按规定的标准、准则或其他要求进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其文件(图纸)按文件控制要求分发。

6、采购控制

质量保证要求对物项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都必须进行控制。其控制深度和范围主要根据物项或服务的失效和差错对安全影响的程度而定。

7、物项控制

对材料、零部件以及对物项在储存、装卸运输和维修方面的控制。材料和零部件应有明显和有效的标识,以防误用。在储存、运输或维修过程中都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以防止损坏。

8、工艺控制

包括对工艺设备的器材以及对工艺人员的控制。工艺文件(如程序、图纸和工艺卡等)和工艺环境都应按规定的要求实施,并由合格的工艺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工艺质量。

9、检查和试验控制

直接验证物项或服务的各项活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一项措施。按规定要求和程序检验、观察和测量等手段是最常用的一种直接验证质量的方法。对检查范围广、时间长和检查事项多的物项或服务应按照规定要求制订检查大纲,并实施执行。物项的检查和试验结果要通过标识、检查记录或其他方法予以标识或显示,以标明该物项经检查或试验后是否可以验收或使用,以防误用。

10、不符合项控制

用来管理具有不符合项的物项,防止其被误用或误安装。对于不符合项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相应的也规定不同的处置责任和权限。对不符合项应有统一的标识或其他方式来区分,并使用规定的格式填写报告。在报告中应填写不符合项的性质、程度、依据、建议的处置方法以及预备使用的纠正措施等。不符合项报告应经过技术部门审查,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也应填写在此报告内。

11、纠正措施

为了防止质量缺陷重新出现所采取的一系列对策和行动。它从鉴别质量缺陷开始,查找造成缺陷的起因直到消除为止。对缺陷要调查研究,做出正确判断,最后采取纠正行动。质保部门要实施跟踪,按时完成纠正行动,并确定其后果是否良好。

监查(audit)通过客观证据调查、检查和评价对某一物项或服务是否遵守规定的程序或标准或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报告。监查可以按计划进行,也可临时安排计划外的监查。监查人员应具备资格并具有独立性。被监查部门人员不能成为监查队的成员。每次监查活动应编写监查报告。如查出问题应要求被查部门安排纠正措施,直至不符合项已被消除为止。

12、以业绩为基础的质量保证

把每项工作都应看成是可策划、可评定和可改善的过程,过程就要有结果,结果应该落实到业绩上。这是IAEA于1996年颁布的法规50-C/SG-Q中引入的质量保证新思路。为了实现电厂的总体业绩目标,必须将管理、执行和评价人员的贡献综合起来,每一类人员都要认可自己承担的责任。改善电厂整体业绩与强调运行安全是一致的,安全性不会因生产和经济效益而受到损害。高层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承诺对于实现核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是必不可少的。以业绩为基础的关键质量保证活动包括:检查和验证,业绩指标的建立以及纠正措施的跟踪落实和持续不断的质量改进活动。质保监查和验证的重点不仅在于对程序的符合性检查,更要关注执行程序的效果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

13、管理者自我评估和独立评审

高层管理部门应对各级管理部门的自评负有总的责任,高层管理部门直接参加管理者自我评估至关重要。各级管理层要对他们负责的主要管理过程进行自评,各级经理要确定在达到核电厂总体目标上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有效性,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阻碍前进的障碍和好的经验都应当加以总结,应制定一个独立评审计划,评审可以针对许多部门的某种活动,也可以针对一个部门的全部活动或者两者结合。独立评审包括内部监查、外部监查、同行评价和技术评审,各种类型的评价结果适当结合用来给出最客观的业绩评估。

我们在上述的资料当中,针对核电工程质量保证管理条例有哪些的问题,您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可以看出核电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包括,质量保证、组织机构、质量保证大纲、文件控制、设计控制等等。总而言之,国家对于核电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任何一项细节,都是十分小心谨慎的在进行把关,绝不允许核电工程在质量上出现丝毫的差错。

·特殊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
      特殊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是和标准的劳动关系有所区别。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在确保劳动者享有基本的保障之外也可以确保劳动者享受其他劳动保障待遇。那么关于军人的特殊劳动关系是什么呢?下面带来详细解答。 劳动法对...


·对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对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一、?对工伤认定不服,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


·劳动者辞职有无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辞职有无经济补偿金? 员工正常情况下主动离职公司是不需要向支付补偿金的,但是这三种情况除外。 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的手段强迫员工进行超过合同约定的劳动的,或者员工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时,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讨要补偿金,如果公司不愿支付补偿,可...


·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是什么
      解雇员工是单位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解雇也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是什么?在解雇员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是什么 员工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解雇,但根据《劳动合同法》...


·公司可以在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


·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是怎样的,如何收集证据?
      对于现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来说,最难解决的部分便是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的问题,而且很多情况下,在面对劳动纠纷的时候,用人单位会说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个时候吃亏的往往就是劳动者,这时候就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是怎样的,如何收集证据? ...


·工程质保金退还多少的规定是什么?
       众所周知,一般工程都需要有质保金为其担保,以确保工程按质按量的完成,同时也为了工程所可能引发的经济纠纷等提供了保证。当工程完成时,质保金则需退还。那么工程质保金退还多少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工程质保金退还多少的规...


·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多久?
      有些用人单位违规操作,并不和职工签署劳动合同,这对于职工的权益造成了伤害,如果后期发生劳动纠纷,职工必须首先得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经过协商不成的,职工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确定劳动关系仲裁,那么,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多久?下面我们给您具体讲解下。 一、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多久? ...


·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如今遍地高楼此起彼伏,建筑工地也是随处可见,相信有不少人对这一方面有兴趣或者正在从事其中。建筑工程涉及方面很多,从开工到施工完成都有方方面面的规定。今天,我们就为您讲解一下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


·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吗?
      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吗 刚入职在试用期也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职工在试用期的,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交社保 1、用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但根据实际的操作中,对于录用条件的理解以及能否将考核指标作为录用条件,存在一定的争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