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农村土地使用权定义是什么

农村土地使用权定义是什么

农业发展是我国的重要一部分,农业发展的同时,肯定离不开对土地的使用。在我国,把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对于在农村的人来说,一般使用的都是集体土地,但是也是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这样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农村土地使用权定义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定义是什么?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来华投资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有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以这种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应先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后,由市、县国土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须按规定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并且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应按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目前国家对行政划拨范围有所限制,即按国家产业政策应予鼓励、支持的项目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其他用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提供。

(二)中方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为扩大吸引利用外资,国家鼓励沿海地区国营企业和集团企业以现有场地、厂房等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合营企业。这种合营必须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所有土地如属行政划拨用地,合营企业中方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三)国家出让、转让或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广东省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并在使用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广东省政府的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依法使用土地管理权,保护使用者的合法利益,避免使用者的不必要的损失。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程序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事先向市、县国土部门申请预约,预约期内可优先获得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请预约用地,须持有外经计划部门申请投资建设立项的文件资料,与国土部门签订预约用地协议,交付预约金。

2、企业正式申请用地并与市、县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用招标、协议、拍卖的方式。协议、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国土部门缴付地价款;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向国土部门缴付地价款1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

4、土地使用者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后30日内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5、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事先向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地价,并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的条件是:第一已支付全部地价款;第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还应有房屋所有权证,第三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完成了开发建设。其具体程序是:

1、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签订转让合同,并持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转让双方应先向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并在办理转让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2、国土部门接到登记申请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对符合转让条件和登记要求的,给予办理转让登记和换发土地使用证。

3、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持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向所在地市、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手续。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先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租赁手续后,15日内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抵押权人必须持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载有抵押条款的经济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向所在地的国土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等。抵押权人有权向国土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终止时,抵押双方应在抵押权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转移登记。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归所有农民所有。所以说,在我国,农村户口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上和城镇户口是不一样的。并且,农村土地在税收和其他方面都是受国家政策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和剥夺农村的集体土地。

·土地使用权继承营业税需要缴纳吗?
      土地使用权继承营业税需要缴纳吗?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让渡给我们的权利,这项权利可以被转让,也可以在使用期限内被继承。我们都是纳税人,因为我们从国家获取收益也要向国家纳税,那么,土地使用权继承营业税需要缴纳吗?本站来为您答疑解惑。 一、继承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需要交纳吗 营业税实施...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相信一些土地被征用的青岛市朋友对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非常关心,因为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下面法律我们将最新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满后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满后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满后怎么办?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 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


·什么是征地补偿?甘肃各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什么是征地补偿?甘肃各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的基本定义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甘肃各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包括什么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包括什么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包括什么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


·未经同意监外执行到外地会怎么样
      未经同意监外执行到外地会怎么样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


·最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土地补偿标准:   区片范围:文山县开化镇,城区环东路(省道206线东过境段)—文都二级公路—茶安—独石头—文天二级公路—城区环东路(省道206线东过境段)。区片补偿标准:8178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生活中,我们所见到的房屋用地都是要经过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才能让土地使用者使用。国家规范国有土地的用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者的重要凭证,需要受其重视办理的程序和相关事宜。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本文接下来会为您解答。...


·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按《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但在生活当中,很多人会遇到房地产转让的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情况,那么常见的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 1、因欺诈、...


·土地使用权评估公式的方法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评估公式的方法是什么? 现代社会,土地仍然是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为了利用好土地,改革土地制度,在一定的时期内需要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评估,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评估是有几种方法的。那么,土地使用权评估公式的方法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土地使用权评估公式...


·岳阳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怎样的?
      岳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土地大规模投资建设,这是近年来我国特别普遍的现象。但征用的土地大多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且上面还可能建了房子,中了树木,或者土地本身是农田等,这就需要通过补偿一定费用给土地所有者一个交代。那么,岳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