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贪污罪的证据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严厉反腐的旗帜下,很多官员渐渐的浮出了水面,但是要想认定这些官员贪污了钱财,构成了贪污罪,就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才行。你知道贪污罪的证据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下文做了介绍,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证明对象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刑法第93条、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即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希望、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证明:

(1)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即利用了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权范围或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扣留、私分、自赠、隐瞒、涂改帐目、收入不入帐、假发票平帐等手段占有公款的行为。“侵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暂时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窃取”即通常所讲的“监守自盗”,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涂改单据,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非非占为已有的行为。

(3)犯罪嫌疑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数额,一般应在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5000元)以上;如果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查证属实;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则应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贪污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4、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二)贪污罪共犯需要证明的问题

1、共同贪污犯罪的主体,至少有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贪污犯罪故意,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非国家工作人员还要求明知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

3、客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贪污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三)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2、查明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

3、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情况下,应查明是否属于情节较重。

二、证据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讯问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时,主要应当讯问以下内容:

1、在犯罪主体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的性质(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等)、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获得上述职务、职权的时间。

2、在犯罪主观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讯问犯罪预谋的过程。

3、在犯罪客观方面应当讯问:

(1)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经手人。

(2)贪污公款的数额,多次贪污的要讯问每次贪污的数额。

(3)贪污公款的来源,是本单位帐内公款还是小金库公款,或者是截留单位应收款,何种应收款,或者是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等。

(4)贪污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扣留,还是私分、自赠、隐瞒;是涂改帐目、收入不入帐,用假发票平帐的是伪造、变造发票,还是大头小尾发票等等。

(5)贪污公款的形式,是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还是实物,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6)贪污公款的去向、用途,是用于存储、日常购物消费、赠予、合法经营,还是用于玩乐挥霍或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

(7)起获赃款的情况,起获赃款的地点是犯罪嫌疑人家中还是银行,起获赃款的数量是贪污的全部赃款还是部分赃款,起获的赃款是侦查机关直接搜查出的还是根据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起获的。

(8)贪污公款的归还情况,是主动归还还是被迫缴,是全部归还还是部分归还,是归还的原物还是折抵的人民币。

一般情况下,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详细供述自己的犯罪原因、目的、手段、经过、结果及认罪态度等。

(二)证人证言

询问相关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

2、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3、公款、公物的所有权。

4、公款被贪污的时间、数量,公物的数量、特征。

5、公款、公物支出的手段、名义。

6、单位对被贪污公款的财务计帐、平帐情况。

7、犯罪嫌疑人对贪污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8、发现犯罪的经过。

9、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经过,应向抓获人询问抓获的时间、地点、经过,犯罪嫌疑人逃匿后抓获的,应叙述逃匿情况;是投案自首的应询问接受投案人关于犯罪嫌疑人投案的经过。

10、其他相关问题。

(三)物证

1、起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

2、犯罪嫌疑人使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物品及其照片。

3、其他相关物证。

(四)书证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授权委托书、职权证明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执照等。

3、证明公款、公物属于单位所有的书证,如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

4、证明公款、公物系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殊事项、特殊物资的书证。

5、本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帐、银行帐单、用于平帐的假发票等。

6、犯罪嫌疑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公款、公物的票据、字据等。

7、证明公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

8、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9、如有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的书面材料。

10、其他相关书证材料。

(五)鉴定结论

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贪污公款、公物的签字笔迹等材料,应当作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六)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所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务必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犯罪嫌疑人在笔录后签署意见,侦查人员在笔录后面签名,笔录结尾处最好有体现无刑讯逼供、诱供、诱证的内容。

2、所有书证、物证务必注明来源、出处,有提供证据的个人或单位签名或加盖印章。

看了上文我们的介绍,相信您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贪污罪的主体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构成贪污罪的。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你可以来点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他们将为你做出解答。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2000年4月28日,最高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规定如下:
  ...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什么不同
      刑事犯罪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中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不同,其中过失犯罪的处罚要轻与故意犯罪。那么除此之外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什么不同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什么不同 人们的思想支配着人们的行为...


·刑诉法第65条是什么,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在我们身边会经常发生违法犯罪事件,犯罪的后果是很严重的,犯罪者的行为触及到刑事诉讼法,会被判处罚款、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也需要使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落实有助于社会的安定,那么,刑诉法第65条是什么,扣押的规定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刑诉...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什么条件才会符合?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什么条件才会符合? 一、刑事自诉案件撤诉什么条件才会符合? 1、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法院说服被害人撤诉或驳回起诉。如婆婆起诉儿媳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属于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说服婆婆撤诉。 2、自诉人起诉认为...


·犯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诈骗罪浙江省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现在有很多人其实在正常的社交活动当中都是存在着很重的戒心的,甚至是包括很长时间不联系的朋友突然给自己打电话了,很多人也不能够完全放心的自己一个人就去见对方的,这种心态往好了说是个人防范意识比较强,其实比较消极的都是因为诈骗的这种行为使得人和人之间的信任感越来越少。那么,诈骗罪浙江...


·窝藏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中将窝藏罪与包庇罪是规定在一起的,视为一个选择性罪名,但毕竟窝藏罪与包庇罪是两个罪名,因此在实际进行认定的时候,自然具体的内容就一样。不过在最终的量刑处罚上面这两个罪的规定却是一样的,那到底窝藏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为你解答。 一、窝藏罪的概念是什么 窝藏、包庇罪,是...


·区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依据是什么
      区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依据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我们常说位高权重。表面上我们看见有些人风风光光的,但是实际上权力越大,所处的位置越重要,那么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比较多的。国家公职人员也是如此,我国既不允许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同时也不允许存在玩忽职守的这样一种行为。下面我们就...


·新刑法别人指证贩卖毒品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吸毒贩毒行为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很大,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活动一直保持高压状态。通常在一起贩毒案件中有多位犯罪嫌疑人,如果经证人指证,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活动供认不讳,那么就要按照刑法进行严肃处理。新刑法别人指证贩卖毒品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总结的这篇文章。 ...


·被拘役拘留留有案底吗?
      被拘役拘留留有案底吗?1、拘役由于是是刑事处罚,故此会留案底。2、拘留不一定留有案底(1)治安拘留就和其它几种有着很明显的不一样,这种拘留是一定不会留下案底的。因为这种治安拘留其实是指很小的错误,一般不会在档案里面留底。但是因为现在大家的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中查到的,所以如果在公安局...


·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失职与渎职,在我国构成的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即失职罪与渎职罪,咋一看可能很多人认为这二者是一样的,但其实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尤其是在量刑标准上面。那究竟我国对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失职罪 刑法中有下列相关罪名与失职有关,如:失职致使在...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