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执行死刑是如何规定的
要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此时还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而一旦核准执行死刑的,那就需要在7日内实际执行死刑处罚。不过此时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是如何规定呢?相信很多人并不了解,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死刑犯执行死刑是如何规定的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执行死刑注意哪些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担负现场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立即纠正。临场执行死刑时,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对于执行死刑的主体,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1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执行死刑方法。至于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其实也就是依法剥夺其生命权,虽然我国尚还保留了死刑处罚,但在实际的适用上面还是很谨慎的,并不是随意都可以判处犯罪分子死刑。至于对死刑犯怎么执行死刑,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要是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服刑人员立遗嘱如何公证?
服刑人员立遗嘱如何公证?服刑人员立遗嘱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如下:(一)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
·涉嫌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涉嫌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涉嫌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中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因为涉嫌经济犯罪,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日期:
二...
·刑事批捕后多久判刑2023
一、从刑事批捕后多久判刑从批捕定罪到判刑一般要经过半年左右时间,情况特殊的还会延长。批准逮捕是一道非常严格的程序,错误批准逮捕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一旦被检察院批捕,说明已经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一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
·团伙诈骗犯罪如何认定?
团伙诈骗犯罪如何认定?
一、团伙诈骗犯罪如何认定
第一,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
·如何认定并不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
如何认定并不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
一、如何认定并不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
可以从涉案人员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之中的作用来认定是否不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任何不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就不能认定为是构成了共同故意伤害罪。
共同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
...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中院判决后多久能拘留?
中院判决后多久能拘留?一审判决以后,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根据判决书会说明被告的给付时间的,一般表述为:判决生效之日起或判决生效之日之内支付多少钱。即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判决书说明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届时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即凭判决书;判决...
·不知情收赃会被拘留吗
不会,如果不知情的,就不构成违法,更不属于犯罪,没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中规定的刑事二审期限是多长
法律中规定的刑事二审期限是多长启动刑事二审程序,可能是因为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而提起上诉,当然也有可能是检察院进行抗诉。而进入了二审程序之后,对具体的审理期限也是有要求的。那法律中规定的刑事二审期限是多长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二审期限一般是多长
第二...
·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构成逃税罪吗
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构成逃税罪吗
一、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构成逃税罪吗?
1、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构成逃税罪,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逃税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理论所谓的“法条竞合”。通俗地讲,法条竞合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其中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
·怎样才能认定单位犯罪?
或许有的人不知道单位还可以犯罪,其实,我国刑法上规定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主要是以公司、企业的名义,为了公司企业的利益而从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怎样才能认定单位犯罪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