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解释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解释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风险小、成本低、非法收益高,主要是以侵犯我们的个人信息来达到他们的目的,近年来发案率急剧上升,活动日益猖獗,受害的人也就越来越多,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所以就有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以用来约束这些犯罪分子,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 目前,电信诈骗犯罪尚无独立的罪名,应归属于带有普通法条性质的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范畴。也就是说,要确定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只要明确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即可。关于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主要依据是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规定,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而“数额较大”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00元以上。由于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000元至4000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 “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因此,各地确定了“2000元至4000元”范围内不同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第 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000元至 l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较之前最低数额提高了1000元,而最高数额则提高的比例较多,即从4000元提高到1万元。这看似提高了诈骗犯罪或者直接说提高了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实则不然。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9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210元,2010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7147元,2010年的工资数额增长是1996年的近 5倍。假若参照工资数额增长的比例,那应将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最低标准确定为 1万元才妥当。实质上,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明升暗降”。而且,《办理诈骗案件解释》在第二条第一款明确,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从严惩处;同时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是从严惩处电信诈骗犯罪。  二、数额难以查证电信诈骗案件的认定  从公安机关查处电信诈骗犯罪的实践来看,该类犯罪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的方式作案,层次分明、环环相扣、流水作业、单线联系,而且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事先更会精心设计骗局,作案过程中往往是“甲地联系,乙地开户,丙地取款”,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一旦得手,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转移赃款。如此,不但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也给案发后的案件侦破,特别是具体诈骗数额的查证和认定等方面制造了很多实际困难。  可见,要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解决电信诈骗中遇到的证据难以认定问题。为此,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第5条第2款专门明确,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同时,《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发送诈骗信息50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 (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犯罪中,发送短信的条数和拨打电话的次数通常会在有关机器设备中留下电子记录,调取这些记录就可以获得证据、证实犯罪。在诈骗数额难以证实的情况下,采取这种特殊的定罪标准,可以有效破解此类犯罪侦查取证工作中所存在的实际困难,大大提高电信诈骗被定罪判刑的风险,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罚预防功能。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作如此规定的重要价值在于:根据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或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也可以定罪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量刑情节在适用具体的诈骗罪量刑幅度与最终确定的刑罚轻重上会有明显的重要差异。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法定刑共有三个量刑幅度,若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诈骗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确定刑罚;若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诈骗罪的第三个量刑幅度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确定刑罚。电信诈骗就是巧妙的借助电信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给我们发布虚假信息,利用我们的心理骗取我们的公私财物,而且手段越来越高明,许多公民都有财产受到侵害,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犯罪分子两罪并罚能缓刑吗
      犯罪分子两罪并罚能缓刑吗两罪并罚,只要判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则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判决的刑期超过三年,则不能再宣告缓刑,累犯不能宣告缓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


·损害刑法犯罪中止的特征有哪些?
      损害刑法犯罪中止的特征有哪些?(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


·刑事自诉有哪些案件2023
      刑事自诉有哪些案件 一、刑事自诉有哪些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


·那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诉
      那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诉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我们认为,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


·死刑犯刑场一般在哪里
      一、死刑犯刑场一般在哪里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


·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
      一、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 1、主观方面 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是从应然性上来讲的,至于实践中行为...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犯罪剥夺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而不管最终是否由造成了被害人人身死亡,此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是肯定的了,只不过在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属于未遂状态,那对行为人的处罚自然也不会太重。不过如今,我国关于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提供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2017的内容,供...


·2023年减刑新规定是什么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七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


·涉嫌拐卖儿童会判死刑吗
      拐卖儿童会判死刑吗我国的《刑法》规定了拐卖儿童罪,条文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是可能会判处死刑的。...


·爬塔吊讨薪拘留多久啊
      爬塔吊讨薪拘留多久啊 一、爬塔吊讨薪拘留多久啊? 农民工爬塔讨薪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般会拘留15天之内。在工地上爬塔吊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扰乱社会治安,肯定是违法的,但不算犯罪,可能被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其实老板不发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


·赌场上班拘留多久时间?
       一、赌场上班拘留多久时间?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