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离婚财产怎么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夫妻双方当选择离婚的时候,就会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处理的事情,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当双方存在纠纷的时候,私下协商破裂,只能走法律程序时,很多人会需要很多问题,比如财产如何分割,接下来我们就为您简单介绍下两个人离婚财产怎么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知识。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您对两个人离婚财产怎么判有了一定的了解,因此,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需事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文,通过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我们在面临这类问题时维护好我们自身的利益,避免出现人财两失的情况出现。
·结婚六年离婚女方能有什么补偿?
结婚六年离婚女方能有什么补偿?
一、结婚六年离婚女方能有什么补偿?
结婚六年后,女方在男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偿,否则只能公平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
·根据刑法规定婚外情会构成重婚吗?
根据刑法规定婚外情会构成重婚吗?婚外情不一定会构成重婚,重婚罪是重复了婚姻关系。这是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定义。民法中,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不再认定事实婚姻的存在,但是在实际审判中,我国目前依然以事实婚姻构成的重婚罪来追究重婚罪者的法律责任。二、重婚罪的主要情形:1、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
·一、离婚案件有过错方少分财产吗?
一、离婚案件有过错方少分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如今即使是国家的正式单位
如今即使是国家的正式单位,甚至是公务员,都早就已经不存在只要被录用就终身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基本上所有行业所实行的都是劳动合同制。有很多劳动者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就已经开始担心,害怕因为合同到期而失去当前的这份工作。那么,在我国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解除么?
在我国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解除...
·诉讼离婚需要多久时间才能拿到判决书
诉讼离婚需要多久时间才能拿到判决书
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
·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当下,离婚诉讼时有发生。其中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又尤为重要,而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却不是很了解离婚诉讼的程序。那么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呢?正确了解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对当事人来讲也是有利的。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作息详细解答。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
·离婚诉讼费多少钱谁来承担
一、离婚诉讼费是多少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
·离婚后探视权有几天时间的限制?
离婚后探视权有几天时间的限制?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
·70岁的老人结婚证丢了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六七十年代大多数婚姻登记档案都无保存到现在,也就是补办结婚证无依据,建议到所在的居委会、社区开具证明,也可以让单位出证明,或者让当事人带上身份证到档案局能查看得到,档案局有当初他们结婚证的存档能够复印出来盖上档案局的章。证明其确是合法夫妻,一直在一起共有生活,这样才能...
·一、男方犯重婚罪跑了怎么办?
一、男方犯重婚罪跑了怎么办?
1、犯重婚罪后潜逃的,法院会按照通常的量刑标准处罚,不会加重,也不会从轻处罚。
2、如犯罪后自首或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院在判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