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并不必然无效
1、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此遗嘱效力强,有备案,是立遗嘱人首选的遗嘱形式之一;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自书遗嘱在生活中最为常见;
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也需要遗嘱人本人签字确认,代书遗嘱需要有两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字,见证人同时可以作为代书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tjlytel}}>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要求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没有签名也没有注明年月日,则遗嘱因为形式瑕疵很容易被认定无效。现实判例中,虽然有法院认为在笔迹真实性被确认、仅签名和年月日有瑕疵时,若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的瑕疵并不能否定遗嘱的效力,但也有法院认为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无效。故为了避免因形式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还是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3、案例一:关于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tjlytel}}>。原告提交证据2013年8月26日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证明陈某某在立遗嘱前未患有精神疾病,具有语言表达能力。被告质证认为,被继承人陈某某在立遗嘱时可能意识不清醒,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提交了陈某某2013年3月和8月住院抢救的入院记录、入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及2014年12月陈某某死亡病情证明书,证明陈某某立遗嘱前曾两次因脑干出血住院抢救,经向医生询问,不能排除老年人有意识障碍。
被告申请了证人胡某某、邓某某(二人为被告妻子工作单位的同事)出庭作证,并提交了两组录音资料。原告对录音资料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证人的身份信息,谈话内容是证人的转述。法院认为,综合胡某某、邓某某两位证人的证言,关于被继承人陈某某的精神状态情况陈述存在矛盾<{{tjlytel}}>,本院不予采信;两组录音资料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为传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继承人立具遗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认为陈某某在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不是陈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某市幸福法律服务所为陈某某遗嘱见证是否影响遗嘱效力。某市幸福法律服务所唐某、谢某出庭作证,证明唐某为遗嘱代书人兼见证人、谢某为遗嘱见证人以及其他见证事项。被告认为,某市幸福法律服务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遗嘱见证超出其业务范围,见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见证人资格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告认为某市幸福法律服务所超出业务范围办理遗嘱见证,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tjlytel}}>
关于遗嘱的形式和内容。被告认为,遗嘱载明的“立遗嘱人的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符;遗嘱不是被继承人陈某某亲自书写,未注明代书人,未进行公证,无照片或影像资料;立遗嘱人签名字迹潦草;遗嘱中关于财产处分的份额计算有误。法院经审查认为,遗嘱中“立遗嘱人的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与遗嘱的效力并无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代书遗嘱是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注明代书人、拍照录像和进行公证均非遗嘱效力的法定要件,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立遗嘱人签名,被告提出立遗嘱人签名字迹潦草,可看出当时状态不好<{{tjlytel}}>,法院认为,被告该项主张是对陈某某民事行为能力存疑,但未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某立遗嘱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不予支持。
4、案例二:遗嘱的有效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主要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四个方面。根据朱×针对遗嘱效力提出的上诉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朱×1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朱×认为朱×1订立遗嘱前后曾注射盐酸吗啡注射液,但医嘱单和护理记录等现有证据并未显示朱×1于2015年11月16日的精神状态必然受到前述日期和剂量的吗啡注射液的影响进而对朱×1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其次,朱×1护理记录单中显示2015年11月16日10:00和19:00朱×1均意识清醒,亦无当天精神状态发生变化的记录<{{tjlytel}}>。再次,朱×提交其与贺×1的通话录音,并表示该录音确系贺×1在不设防的情境下作出的真实表达。其中贺×1的“……当时你爸不都挺清楚挺好的嘛……”等表述,均能佐证朱×1订立遗嘱时能够辨认自己行为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经询,朱×在二审期间表示不申请对朱×1的行为能力提请鉴定,故本院综合现有证据对朱×1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予以确认。
代书遗嘱关于代书人和见证人的人数和签名要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故本案中所涉代书遗嘱中王×1系代书人,贺×1系其他见证人,该人数和签名方式符合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代书遗嘱见证人人数和签名的要求。朱×认为代书人王×1仅在代书人一行签字而未在见证人一行签字系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瑕疵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贺×1是否见证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朱×提交2016年2月15日其与贺×1通话录音,显示:“……那时候王×1已经都签完了,你爸都签完了,我最后一个……那我倒没看着(朱×1签字),反正我看那字是你爸字……那会儿(王×1)不在……我签的时候他们都签完了……(签遗嘱那天)我没看见她(指王×1)……”。朱×认为贺×1在无防备的情况下认可其并未全程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而是在遗嘱内容形成、王×1离开以后才到的现场。对此,关×亦申请王×1、贺×1出庭作证,均称其亲眼见证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贺×1称其与朱×的通话中的表述只是一种搪塞。对于代书遗嘱中另一见证人贺×1是否见证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tjlytel}}>,朱×提交的通话录音是形成在先的视听资料,关×提交的证人证言是形成在后的言辞证据,该两份证据的内容均系贺×1作出,另结合贺×1陈述的内容、证据形式、形成先后等情况,本院对贺×1在通话录音中的表述予以确认。
四、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对遗嘱效力的影响。第一,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来看,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数量、签名、注明日期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而本案中代书遗嘱系法定五种遗嘱形式之一,且形式上并无要件的缺失<{{tjlytel}}>。第二,从在场见证的含义来看,继承法对代书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提出要求,系通过见证人的见证,证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慎重且真实。故该见证应系对遗嘱人表达清晰、意志自由、知晓遗嘱内容等方面进行见证。本案中朱×提交的其与贺×1的通话录音显示:“……后来在那呆会儿完了跟他说说,你爸说行,你爸说让我签的,我说早点儿吧,你都想好了?我说以后这事乱七八糟的,他说没事,想好了,你给你关姐签了吧,我说你都同意了,他这样说的……反正我看那字是你爸字,反正你爸说签了,我说你签了?他说他签了,他说你给你关姐签一个吧,我说这你都同意,他说是他的意思……”。故贺×1作为见证人对朱×1表达清晰、意志自由、知晓遗嘱内容等方面均进行了见证,确认该代书遗嘱系朱×1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在见证人处签字。故贺×1的询问、确认并签字的一系列行为,完成了见证人的见证要求。第三,从对遗嘱效力的影响来看,本案中贺×1未亲眼目睹代书遗嘱形成的全部过程,并非继承法所指的必然导致遗嘱无效的形式瑕疵。朱×以此为由主张遗嘱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tjlytel}}>。第四,从朱×1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有朱×提交的视听资料、关×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且朱×曾收到自关×转账30万元,该数额与遗嘱第三项中所指事项基本吻合,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遗嘱并非朱×1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代书遗嘱系朱×1处分身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5、案例三:关于遗嘱真实性,李某某提交的视频资料中谭某将遗嘱内容读了一遍,证明当时谭某意识清醒,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由李某某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谭某的份额是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葛某系谭某就诊医院的医生,具有特殊身份,其陈述的内容可予采信。此份遗嘱是葛某看到谭某写字后不久由李某某拿给葛某签字的,虽然葛某未能看到谭某书写的内容<{{tjlytel}}>,也不是在谭某写完遗嘱当场即在遗嘱上签名,但葛某在遗嘱上写字并签名,可见她当时相信遗嘱系谭某所写。也就是说,从葛某看到谭某写字到李某某拿着遗嘱让葛某签字整个过程是自然的,谭某、李某某及汤某某的行为举止也是正常的,没有让葛某发现有值得怀疑的地方。葛某陈述看到谭某很痛苦地在写字,与鉴定结论关于遗嘱字迹“速度较慢,有抖动、添笔等现象,反映出书写人书写控制能力较低”的检验结论相吻合,鉴定结论虽不能肯定遗嘱字迹系谭某所写,但也指出遗嘱与比对样本笔迹特征有符合之处。法院认为,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遗嘱系谭某本人所写。
被上诉人举证谭某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并提供视听资料佐证该遗嘱系谭某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经鉴定,虽然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检材“遗嘱”字迹是否谭某所书写。但被上诉人所举证的视听资料中,谭某对遗嘱内容有完整的自我表达,其表达内容与系争自书遗嘱内容一致。上诉人认为该视听资料系利害关系人所拍摄,存有疑点。法院认为,自书遗嘱非代书遗嘱,不存在利害关系人影响遗嘱效力的法定情形,且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应依据证明谭某所作遗嘱内容的表达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据以确信系争遗嘱的真实性。<{{tjlytel}}>
·离婚时放弃财产反悔是否可行
离婚时放弃财产反悔是否可行
还未离婚,可以反悔,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
·离婚律师一般怎么收费的
离婚律师一般怎么收费的法律没有规定夫妻离婚必须要请律师,但有些时候当事人为了替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往往会不惜花大价钱请律师来帮助自己。自然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的,肯定就要收费。那一般离婚律师一般怎么收费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离婚案件每件...
·如果前妻再婚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吗?
当今社会如果父母协议离婚,那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变成了头等大事,我国法律规定:孩子在两周岁以下的哺乳期时应判给女方,那么对于男方来说,如果前妻再婚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吗?关于此类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请跟随我们在下文中寻找答案。
一、离婚后原配偶再婚孩子抚养权能否要求变更
我国...
·什么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罪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对妇女进行解救,就可能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罪,那么什么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罪怎么判?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
·离婚什么情况下孩子归女方
我们发现很多离婚夫妻往往会因为子女的抚养问题争夺的很激烈,此时不能协商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也就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作出判决了。而此时在一些情况下会将孩子判给女方,那究竟夫妻离婚什么情况下孩子归女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离婚什么情况下孩子归女方
从女方的角度...
·遭遇家庭冷暴力怎样取证?此时该如何离婚
遭遇家庭冷暴力怎样取证?此时该如何离婚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因为家庭冷暴力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家庭冷暴力是对于一个家庭的危害是具有毁灭性的,因为它会加速家庭走向破裂。那要是夫妻因为一方有家庭冷暴力行为从而想要离婚的话,此时家庭冷暴力怎样取证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婚姻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只有证明了夫妻感情的破裂,那么才能导致夫妻婚姻的破裂。那么夫妻婚姻破裂的情形也就是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呢?具体包括了怎样的情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律援助的条件婚姻财产官司适合吗,援助条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的条件婚姻财产官司适合吗,援助条件有哪些?(一)法律援助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
·一、离婚时未过户的财产复婚后现在要可以么?
一、离婚时未过户的财产复婚后现在要可以么?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必须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协议中约定对房产具有所有权的一方有过户的请求权,在未变更前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形式上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因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离婚后对方拒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拒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当时当场领取离婚证;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赌博行政拘留会通知家属吗
会通知家属。公安机关对涉黄涉赌的违法犯罪团伙、人员、场所坚决予以从严查处。因卖淫、嫖娼、赌博被行政拘留的,依法通知其家属;被收容教育的,依法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检举和揭发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纵容包庇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打击报复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