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经常留意劳动纠纷的人们也许会留意到,有那么一些案子会涉及到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认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多发生于工矿企业以及建筑类企业。像这种类型的纠纷,关键的地方就在于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那么,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请参考下文。一、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款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违法发包的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判断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应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综合本案的案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认定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一定导致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共计五条,其中,第一条是关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要件的规定,第四条系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用人单位违法发包责任承担的规定。既然第一条是在实质方面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唯一依据,即是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从法律的体系解释上讲,第四条并非与第一条具有同一含义,其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阐述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应属于另一范畴的责任。因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形成了劳动关系。退一步讲,如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四条可推论出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则对承包方来说形成这样一个怪像:有合法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方与其雇佣的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方却可逃避用工主体责任,转嫁给发包方,使“守法的责任反而大于违法的责任”,严重背离了立法本意。事实上,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用工有其特殊之处,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短期性、流动性、分散性、阶段性等,经常有穿插作业、流水作业、农民工、间接用工、个人承包等用工形式出现。劳动者一般由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招用,受包工头管理,由包工头发放工资,其与工程的发包人并不存在很大联系,其不受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接受其日常管理。因此,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上来看,劳动者与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三、既然用工主体责任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责任,那么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是什么责任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以招用劳动者的雇主的责任为基础的。首先,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会导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用工主体责任存在的前提是有劳务派遣企业的存在,用工单位只是用了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并不是与派遣员工成立了劳动关系,所以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您需要多加区分。


·职工工伤被抚养费怎么算?
      工伤主要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同时还被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等等。因为工作受到的伤害单位是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给予补偿的,那么职工工伤被抚养费怎么算? 一、供养抚恤金前提 工伤被抚养费怎...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其工程管理的有关职责的处罚规定。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的重要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效果的负责方,拥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


·如果下班摔伤算不算工伤 一、如果下班摔伤算不算工伤?
      如果下班摔伤算不算工伤 一、如果下班摔伤算不算工伤? 1、工伤认定中心提醒,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


·知识产权工资待遇如何?
      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工资待遇和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息息相关。而人们在找工作的时候,考虑的因素也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工资待遇。因此,一个岗位的薪资待遇是它吸引人们选择的一个重要原因。知识产权工作在近年来十分火热,那么知识产权工资待遇如何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知识产权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


·一、集体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集体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合同生效的程序。二、集体合同生效的程序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


·劳动者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
      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工伤伤害 ,严重威胁了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工伤情形,就需要我们及时申请工伤伤残鉴定,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那么劳动者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一、工伤伤残鉴定是需要收费的 工伤伤残鉴定费由所在省、直辖市...


·工程质量检测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检测标准是怎样的 现代社会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很高,在施工过程中注重施工技术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要求,在竣工之前会根据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确定质量合格以后才能够正式投入使用。具体标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一、工程质量检测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应...


·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很多的企业为了企业的利益而榨取劳动者的利益
      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很多的企业为了企业的利益而榨取劳动者的利益,其中很多的企业的做法是雇佣童工。童工一般都是指在16岁以下的人,雇佣童工是违法的行为,如果雇佣童工不给开工资的话更是违反了劳动法,对于雇佣童工不开工资的办法我们是可以去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并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必...


·工厂星期天不上班算旷工吗
      不算,但是如果答应了没去就算旷工。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


·工程质量管理的定义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管理的定义是怎样的生活当中的任何事物都必须有管理,才能够最后呈现出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不管是公司的规章制度,还是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最终的结果都是要保障我国公民正常的合法权益。那么针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肯定就是要确保工程的质量,可以是为您所放心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工程质...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