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还有监护权吗?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但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对其子女享有对有关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法定监护权)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生活监护权)的法定权限。

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时候,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离婚后,虽然父母都是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最直接照顾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未成年子女发生侵害往往是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需要承担责任时一般应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



2、孩子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种人身权利,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培养,孩子抚养权既是一种法定权利,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责任。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害责任。 



3、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夫妻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父母在离婚案件中争夺的是子女的直接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享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是一种亲权,无论由谁直接抚养,对丧失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仍对子女享有法定监护权。在离婚案件中,时常遇到在夫妻离婚前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抚养人是由当事人一方的父母对其子女进行抚养和代行监护,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和培养、教育,不改变孩子的现有生活环境,在当事人双方协议不一致时,法院往往会将子女的抚养权确定给现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可以进行变更,但其监护权不能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该条规定的其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并不都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养义务的人。在有的情况下,监护人并不是抚养人。只有当监护人同时又是抚养人时,他对被监护人才既要尽抚养义务,又要承担监护责任。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涉及未成年子女归谁直接抚养的处理,只是在判决书中明确表述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对其监护权不予评判,因现行相关法律未规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一并处理。于是,导致不少离婚案件当事人误认为一方拥有了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就等同于享有了监护权,对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在探望孩子时,不予协助、配合,甚至有的还发生新的矛盾纠纷。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在抚养未成年子女过程中,没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发现对方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的因素,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4、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相互关系。

对于未成年的子女,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无论夫妻离婚与否,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剥夺,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监护权。

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二)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5、关于孩子监护权的问题,民法通则有关于孩子监护权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所以,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监护权。关于离婚时,法院确定父母如何获得孩子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婚姻法》尚无具体规定。但是,《婚姻法》第29条以哺乳期为界原则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是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于把握的一个问题。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孩子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法律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 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 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具体而言,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对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1)首先从物质上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父母必须从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使子女身体能够健康成长,这是最重要的监护职责和义务;(2)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父母不得阻碍适龄子女入学或迫使其中途辍学;(3)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全方位的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品质,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都能得到健康发展。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也应加强管理,密切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防止他们作出与年龄不符的不良行为;(4)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子女的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不受侵害以及不得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订立婚约等方面;(5) 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可见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如果父母 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如派出所、村委会、父母所在单位等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 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7、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从以上法律知识中,我们知道,孩子监护权变更只能通过法院进行,而且除了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外,如果孩子现有直接监护人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如缺乏抚养能力,虐待孩子、对孩子犯罪等,包括孩子生父母在内,孩子继父母,祖父母,或者孩子父母单位、居委会,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依法提起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孩子监护权。

·子女改姓还要支付他抚养费吗
      在我国,子女的姓氏一般都是跟随父亲的。不过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要是子女跟随母亲生活的话,则有可能出现女方更改子女姓氏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子女改姓还要支付他抚养费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子女改姓用支付其抚养费吗子女改姓也需要支付其扶养费。《民法典》(自2021年1月...


·在我国对于起诉离婚调解如何应对?
      在我国对于起诉离婚调解如何应对? 1、如果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对离婚达成了一致共识,法院会制作调解书并经双方签字之后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可以再提起上诉。2、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还是不能当成协议,法院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生...


·父母要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现在一些父母由于感情破裂,在无法继续生活的时候,选择离婚,不管怎样,对孩子都是一种伤害。如果孩子比较大的话,对父母离婚是很敏感的,在离婚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多方面的问题。那么,父母要离婚财产怎么分配?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父母要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


·一、每个月的抚养费是多少钱?
      一、每个月的抚养费是多少钱?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


·只有离婚协议没有离婚证是否合法?
      只有离婚协议没有离婚证是否合法? 一、只有离婚协议没有离婚证是否合法? 只有离婚协议没有离婚证是合法,诉讼离婚过程当中就没有离婚证,但是有离婚协议,所以也是合法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审理完离婚案件后,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也就是去法院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结果,它...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哪些内容?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哪些内容? 一、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哪些内容?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的内容主要有赔偿费用的义务支付人、应该支付国家赔偿的情形等,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


·签完婚内财产协议可以反悔吗?
      为保证夫妻和睦相处,避免因为处分财产产生争议,破坏夫妻感情,双方便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确定财产的处分以及所有权等。不过,有些人签完后觉得不利于自己,所以便会反悔,不肯按约定履行婚内财产协议。   首先,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效力,除非能证明一方存在存在欺诈...


·诉讼离婚财产可私下分配吗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很容易就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因此也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的问题。但是有的人在经过法律程序以后又会想到进行私下解决财产分配的问题,但是诉讼离婚财产可私下分配吗,这个问题想必也是您想问的。下面我们就给您说说财产分配的问题。 一、诉讼离婚财产可私下分配吗 私下分...


·2次离婚被告都不到庭能判决吗
      会,法院起诉找不到被告人的,可以公告送达,然后缺席判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


·未成年监护人和抚养权的区别
      未成年监护人和抚养权的区别 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 1、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父母离...


·法院判决离婚理由是什么
      法院判决离婚理由是什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何谓“感情确已破裂”呢?夫妻感情...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