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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后,对调解书确定的子女抚养方、抚养费反悔,怎么办?

1、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定期给付。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2)一次性给付。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3)以物折抵。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2、《离婚协议》中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据此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双方均应忠实履行约定。但《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发生客观事实的变化,可以以小孩的名义要求其对方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3、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将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权及抚养费确定,办理离婚证后,离婚协议即生效。一方若反悔的,不愿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有效,并最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



4、案例一:王某和李某共同生活十年后,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儿子由李某抚养,王某负担生活费,并就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约定了明细,生活费按年递增15%即:2011年每月支付1000元;2012年每月支付1150元;2013年每月支付1322元……2028年每月支付10762元。在支付了离婚当年全部费用及第二年大部分费用后,王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幼子告上法庭,要求降低抚养费,仅愿意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王某称离婚协议是女方李某起草的,李某也没和自己商量,离婚协议中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款不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且协议中高额的抚养费支付条款也显失公平,当时虽然对抚养条款不同意,但为了早日解除痛苦而在离婚协议上签的字。但在庭审中,王某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是在违背其意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主审法官在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无果后,做出了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二:女孩优优的父母在三年前离婚,按照离婚时的约定,优优由母亲赵某抚养。由于赵某经济条件比较宽裕,离婚时同意优优父亲李某无需支付优优的抚养费。三年过去后,赵某由于生意失败,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甚至优优的名校借读费也交不起了。无奈下,赵某找到前夫李某,要求李某支付优优的学费和生活费。李某认为,当初离婚时约定他不支付抚养费,而且优优就读名校学费昂贵,是他承受不了的,因此李某拒绝支付。这个案件中就反映出一些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例如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反悔怎么办?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孩子就读名校是抚养费之外的额外负担吗?

 法律分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改变,抚养义务的构成既包括精神层面的关爱,也包括必要物质的给予。本案中,离婚时虽然约定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但,李某应该支付优优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包括李某的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如果确实不能承受高昂的学费,优优可以转校到普通学校。



案例三:2013年底,我与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一个月后,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8月,当王某某知道我怀孕后,以双方缺乏了解、工作不稳定为由要求我人工流产或引产。考虑到医生的建议,我坚持要将小孩生下。为此,我与王某某协商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非婚生小孩出生后由我抚养,并由我承担全部抚养费。协议签订后,我生下女儿。现女儿已经6个月大了,王某某作为小孩的生父一去无踪无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请问:王某某以我们达成的分手协议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可否成立,我能否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要求王某某履行抚养义务。



  法律分析:《分手协议书》与我国《婚姻法》相抵触,剥夺了作为未成年子女要求其生父给付抚育费的权利,该《分手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所以,案例中的非婚生女儿有要求其生父王某某给付抚育费的权利,王某某有抚养义务。且抚育费的负担应从其出生之日其计算。可以女儿为原告,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王某某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给付小孩抚养费。



案例四;林某与梁某曾生育一对儿女。2010年8月3日,林某与梁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两个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不用承担抚养费┈┈”。但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而且随着两个子女不断长大,上学、医疗及生活费开支不断增多,林某和梁某因两个子女的抚养费产生纠纷。

被告席上,梁某主张虽然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是离婚时自己已与林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孩子均由父亲林某抚养,自己不用承担抚养费。该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林某应当执行原来的协议。加上自己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还要偿还近五万元的银行债务,生活较为艰难,无力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本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双方离婚后双方的子女随父亲林某生活,母亲梁某不用负担抚养费,但是诉讼中梁某也未能举出证实林某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约定的证据。考虑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以及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子女成长过程中教育、生活等各项开支的确会增大等实际因素,为了保障两个孩子有较好的学习生活条件,钦南区法院认为,林某有权为子女向其母亲梁某提出要求梁某支付合理抚养费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梁某从2015年4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给两个子女抚养费各200元,直至他(她)们年满十八周岁时为止。



 案例五:孩子未满3岁,小玉和陈军就离婚了,双方协议孩子跟着小玉,陈军无须负担抚养费。时隔4年后,小玉说自己的经济压力实在太大了,前夫却不愿分担,她只好代女儿起诉。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离婚协议不能作为陈军推卸抚养义务的借口。

  陈军和小玉结婚不到4年因种种矛盾而和平离婚。当时他们的女儿还不满3岁,两个人同意女儿由小玉抚养,男方不负担抚养费。等女儿满7岁后,可以根据其意愿变更监护人,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离婚之后,2012年陈军以女儿的名义在银行开了户头存入10万元的活期存款交给小玉,另外还为女儿购买了保险。

  如今,小玉觉得这笔钱已经远远不够支付孩子日常的开支。小玉说,因为孩子小,离婚后她大半年时间没法工作,至今单身,一个人照顾女儿。而且女儿学拉二胡,培训费以及买二胡的钱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小玉要求前夫每月支付6000元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70万元,另外还要求陈军每月至少探视一次。

  但陈军说,结婚后他曾资助小玉炒股,还拿出30万元为小玉的父母买房。离婚后,他交给小玉10万元,另外还有25万元的分红型保险受益人也是女儿。而且,小玉所列的午托、晚托、艺术培训的费用都过高。至于探视的要求只要他在厦门工作就努力保证。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陈军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支付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直到其女儿年满18岁时止,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陈军已经和小玉离婚,但是陈军与孩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受影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且,随着孩子逐渐成长,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等相应支出水平也逐年提高,在母亲一人的收入不足以维系孩子生活、教育支出时,父亲应分担抚养责任。

  不过,依据陈军单位所提供的收入证明,小玉主张的抚养费用已经超过了他的经济负担能力。陈军提出的25万元分红保险因为目前收益难以预估,可以在未来提取所谓抚养费支付。法院根据陈军的工作性质、收入情况、本市人均消费性支出、教育性支出等酌情认定本案抚养费为3500元/月。

  另外,小玉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军怠于探视的情况,陈军也当庭表示乐于探视女儿,因此诉请每月履行一次探视义务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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