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离婚时,父母要将财产处分给子女,能反悔吗?

1、男女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儿子所有。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拒绝将协议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处房产过户给儿子。女方将男方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而男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援引《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相关规定予以抗辩。

那么,男方的抗辩能成立吗?

首先,两部法律在价值取向,立法宗旨以及基本原则是完全是不同的。《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从本条可以看出,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维护“经济”秩序,以达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的,其价值取向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婚姻法》在第一条当中则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四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看出婚姻法的价值取向是通过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对比二者,由于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故体现在法律中的各个原则、规则也是各有特点的。如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合同法中不会找到有关“照顾某一方利益的原则”来处理合同关系的规定。

综合本案,如果将合同法处理财产的原则或规则适用到婚姻法领域,则定然出现法律价值取向所保护社会关系的错位,继而发生极为不公正的现象。

本案的赠与是同离婚相关联的,是附目的的、涉及人身的一系列安排之一,是不可以单独提出来撤销的。



2、2009年6月,某女和前夫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写明将双方婚后购买的住房赠与给儿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前夫带着儿子住在该房屋中,某女则搬到了单位的宿舍。现在,前夫已再婚,且又购买了一套房屋,某女却因单位裁员而无房可住,生活困难。房屋产权是否转移的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故其权利转让应依法登记,即办理过户手续。从你来信看,你和你前夫赠与孩子房产后,并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实际转移。

此外,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为保证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就是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鉴于某女已处于失业且生活困难的状况,故可以不再履行赠与房屋给儿子的义务。但该套住房是其和前夫结婚后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归于一人所有。因此,在撤销赠与后,某女有权向法院主张的是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关于本案观点并不具有统一性,实践中还是有争议的。

3、原告赵某系被告赵某某与余某某(女)的婚生女,2003年10月被告赵某某与余某某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路南区某处的房产归女儿赵某所有。赵某无其他住所,房产一直由父女二人居住使用。原告成年后要求被告把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房产过户给原告,被告借故拒绝,父女二人因房产发生争议,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赵某某及代理律师提出, 2003年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协议中确有关于“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但是,离婚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从法律性质上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属于赠与要约,原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赠与合同没有成立。虽然被告在2003年曾经有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予原告的意思表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变更登记为交付方式。因此,被告准备赠予原告的房产并没有实际交付,而是由被告一直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赠与表示的标的物尚未交付,被告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被告辛劳半生,目前仅有这一套住房,为了晚年生活有基本保障,被告现郑重表示:对2003年离婚协议中有关将赵各庄村4排24号的房产赠予二原告的意思表示予以撤销,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某处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原告未经被告允许不得擅自处分被告所居住的房产。判决后原告对法院判决对其房产处分权的限制不服提起上诉,被告对其撤销权未予确认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一、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是对变更身份关系后的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与余某离婚时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协议,房产归女儿所有,是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女儿,属于被告与余某对共同共有房产的自由处分行为,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无需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交付赠与房产也不是法律上必要的交付行为(未成年的原告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被告的辩解未被采纳。涉案房产应认定为被告与余某某订立离婚协议赠与女儿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二、对原告赵某的所有权有必要加以限制,以保护赠与人的基本权利。被告将属于自己房产份额赠与女儿后,权利并未完全转移,因被告仅有涉案房产一套住房,故一直居住使用赠与房屋,虽然离婚时的赠与约定未明确保留居住权,但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留居住权应为应有之意。所以原告取得房屋产权后,应当保障被告的居住权,未经被告允许,不能擅自处分(包括出租、出售)被告居住的房产。如果不明确对赵某某的居住权的保护,将可能导致赵某某无安身之所。

三、赵某某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对双方有法律拘束力,不能随意反悔。当事人通过“赠与行为”达到了协议离婚的目的,离婚后又借故反悔,如果对这种行为给予法律保护,违反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信原则”,也将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离婚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补偿,有一定的道德义务,被告以赠与房产未交付等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的规定。

分析:本案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作为受赠人的女儿并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但确依该协议提起了确权之诉,最终其权利也得到了适当的司法保护。所以离婚时房产赠与孩子,通常情况下,夫妻任一方是不可以反悔、撤销的,孩子权益还是有保障。当然,及时变更登记会更好。



4、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6月15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同意办理离婚;关于家产分配问题,双方经协商同意把共有的房屋都划归两个小孩(王甲、王乙),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权利把房屋转让、拍卖、或用任何方式来变卖。 2005年6月28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监誓下作了“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上述申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的申明,同日领取了离婚证。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及其儿子王甲、王乙均在上述房屋内居住。后原告认为上述房屋属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双方尚未分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通常认为: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划归孩子所有,该约定实际上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虽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这项赠与行为已经生效,因此原告不能直接要求分割房产,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与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赠与行为真实合法。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不动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但这一条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适用合同法,是因为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身份关系的变动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法律应更加慎重处理,而不能像对待财产关系的变动一样给予当事人更大的处分自由。因此,本案诉争房产虽然没有过户,但并不影响赠与的效力。

三、我国法律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原告如果执意要更改房产的分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不是直接要求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有的夫妻为了避免在财产方面产生纠纷
      有的夫妻为了避免在财产方面产生纠纷,于是会选择在领取了结婚证之后才共同来买房。但这个时候也要考虑到,有些城市因为有限购政策,于是虽然已经结婚了,但实际只能用其中一方名字来买房,那此时夫妻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还属于共同财产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夫妻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


·一、夫妻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规定是什么?
      一、夫妻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规定是什么?婚内出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因出轨离婚是可以请求赔偿的。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两种典型的破坏婚姻的行为,由于军人的特殊性,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总是困扰着许多人。并且还有许多人对此二者不太能区分。那么,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


·受胁迫婚姻撤销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受胁迫婚姻撤销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1、胁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


·向法院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在我们进行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一般都是有一定的手续的,也是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的,同样对于诉讼离婚也是如此,也有很多人在准备材料的时候,会比较头疼,不知道该如何下手。那么,您知道向法院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吗?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相关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起诉离婚可以撤...


·离婚后对方拒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拒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当时当场领取离婚证;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抚养权变更开庭后多久判决
      抚养权变更开庭后一般三个月内审结出判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离婚协议书的样式是怎样的
      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对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做出协商,然后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个离婚协议书包括什么内容呢?而离婚协议书的样式又是怎样的?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协议书包括什么内容 1、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


·对于两口子打架算家暴吗?
      对于两口子打架算家暴吗?不一定构成家暴,如果夫妻都有负伤的就不构成家暴,如果一方动手而另一方被打的,就涉嫌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由于孩子的抚养权是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故而不会受到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的影响的。就实际情况来说,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之后,通过协议的方式是最简单的,也是最节约成本的方式,夫妻双方需要就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后,签署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协议。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协议范本 立协...


·一、子女的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一、子女的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