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可裁判离婚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三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即:女方可以决定是否生育,如果女方的不想生育的主张,侵犯了男方的生育的权利,法院赋予了男方单方主张离婚,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
2、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夫或妻作为生育权的主体,均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如果夫妻生育权行使的意愿不同,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则不可避免发生。《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3、男方因比如经济困难、出现第三者、婚姻即将解体甚至不喜欢孩子而缺乏生育意愿的情况。有些夫妻甚至就不生育孩子问题签署协议。比如,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孕,男方给出女方一大笔补偿,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在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而致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意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这一行为已经表明其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己的生育权,若强迫女方堕胎,则是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
4、案例一:王某是方城县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2000年2月,王与该县赵河乡19岁的杨某认识,同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杨怀孕,因杨没有办理准生证,担心被计生部门罚款,就和丈夫商量堕胎。当时,王不同意妻子堕胎,但妻子执意要堕胎,王遂让妻子立下保证书,保证两年内必须为他生子,如违反,赔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
然而此后两年里,杨一直没怀孕,她两次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2年12月19日,王认为妻子违约,遂委托律师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妻子,要求妻子履行承诺,否则支付赔偿金。在法庭上,杨辩称,她是在原告许诺给她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登记结婚的,婚后她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遂外出打工。她自称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强迫她生育,是对法律的曲解,原告只强调他自己的生育权利,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她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要求妻子履行生育义务,怀孕生子,但被告当庭表示不愿生育,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支持其生育权或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生育协议,本案法官认为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有生育及不生育的自由,上述约定限制了这项自由,因而无效。
另外,比如协议约定“终身不要小孩”,但是数年后一方反悔想生小孩。显然,法律如果以“违反协议”而拒绝,就是对权利人人权的侵害了。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生育协议来约束生育行为的做法,既不符合法理又不切合实际,根本就行不通。
案例二:陈×一审诉称:我与冯×于200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可以,但因生育子女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冯×始终不同意生育子女,也不表明原因。冯×的行为无疑剥夺了我的生育权,也是我无法容忍的,起诉之前,双方也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冯×反悔,双方未办理成离婚手续。由于双方现已无法继续维系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冯×辩称:我不同意陈×的离婚理由,我与陈×结婚10余年,双方感情很好,并没有什么矛盾,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在照顾女方的原则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陈×与冯×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陈×与冯×因生育子女等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双方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签字后,陈×于2012年9月17日给付冯×43万元,但冯×未按协议与陈×办理离婚手续。
审法院判决认为:陈×与冯×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双方婚后因生育子女等生活问题产生较大矛盾,由于双方因感情不和,至今分居已满2年以上,且经法院调解无效,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陈×要求与冯×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冯×当庭以双方仍有感情,没有分居,不同意离婚之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三:在石某某、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生育了一与石某某无亲子关系的女孩,严重侵犯了石某某的生育权、名誉权及人格尊严,造成了石某某一定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刘某某作为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石某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故原审法院认为石某某、刘某某进行赔偿的请求可以另行起诉解决的做法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石某某存在吸毒行为,其对双方婚姻解体亦有重大过错,故对石某某上诉要求刘某某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案中,刘某某于2003年7月30日生育一女孩,石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进行DNA鉴定,同年12月2日,该中心作出常司鉴(2013)物鉴字第7号《DNA鉴定检验报告书》,其结论为:“依据DNA分析结果,疑似父石某某不是女儿石某甲的生物学父亲。”故本院认为,关于石某某的物质损失,抚养费数额参考《2003年-2013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发展统计公报》中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酌定500元/月为宜,计算时间为10年4个月,故石某某的物质损失为62000元(500元/月×12月/年×10年4个月=62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刘某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石某某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时间长度等因素,本院酌定刘某某赔偿石某某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四:原、被告共同生活长达22年之久,但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及家属要求原告堕胎及做绝育手术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2013年双方为处理女儿马某某离家出走的事情再次发生争执,原告停住娘家久住不归。现原告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表示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辰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系其对所属财产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应予许可。原告在被告家所分土地应按居民组平均分地标准划归原告经营。关于被告代理人当庭陈述的债务,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当庭不能予以说明,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代理人陈述的债务不予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马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称:1、两人1991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6日双方父母按农村风俗为其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于1998年4月17日抱养了一女孩马某某。于2009年3月16日双方自愿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被上诉人吕某某与上诉人马某某都属智商低下的人,不叫他们生育孩子不是我一方亲属所能决定了的事,而是被上诉人的父母与上诉人的父母共同协商所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到我们的夫妻感情。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双方之间虽然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从被上诉人吕某某向法庭递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
,
·一、在什么条件下定为重婚罪?
一、在什么条件下定为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离婚财产转移包括哪些?
离婚财产转移包括哪些情况1、直接隐瞒对于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己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致使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2、私自转移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包括:(1)转移存款...
·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久?
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方式和诉讼方式,而此时选择不同方式离婚的,当事人所需要办理的离婚手续不同,当然具体耽误的时间也是不同的。这其中,诉讼离婚所要花费的时间是要比协议离婚久的,那您知道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久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
·妻拒付抚养费的后果?
妻拒付抚养费的后果有哪些如果经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若一方不给,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或直接申请执行。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可以以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应支付一方按离婚协议或判决支付。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一般需...
·离婚诉讼的举证要点有哪些
进行离婚诉讼,肯定是夫妻之间就离婚产生了争议,而此时不得不通过法院来解决。而这个时候,想要最大限度的为自己争取利益,就需要进行举证。那么实践中,这个离婚诉讼的举证要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诉讼的举证要点有哪些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
·没钱给抚养费可以用财产抵押吗?
没钱给抚养费可以用财产抵押吗?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6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
·婚前抚养权协议有效吗?
一、婚前抚养权协议有效吗?
婚前抚养权协议是有效的,但所协商的条款必须是合法的。婚前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的约定,在离婚时才能确定其是否有效。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
·离婚诉讼到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多久?
离婚诉讼到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多久?离婚诉讼到孩子的抚养权需要4个月到9个月的时间,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
·2023年国家赔偿标准金额是多少?
一、国家赔偿标准金额是多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形式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形式
无效婚姻是指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
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
·一、法院调节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进行?
一、法院调节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进行?
1、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离婚时有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