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能否请求支付抚养费?

1、要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离婚不是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法院立案受理该案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应因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而免除和灭失”。这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tjlytel}}>

从婚姻法该条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离婚不是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都有一个渐变过程,有的夫妻在感情出现裂痕时,就会出现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在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到最终离婚的过程中,有的夫妻会分居生活,有的虽仍共同生活,<{{tjlytel}}>但彼此经济独立,这就为夫妻一方逃避抚育义务提供了便利条件,而这种不作为也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应尽的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  



2、案例:石晓梅(女)与邻村的高志贤(男)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8月生下一女儿,取名高丽,一家人和和美美。可自从2008年至2009年高志贤做生意连年亏损后,两人便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后来高志贤搬出在县城租房,<{{tjlytel}}>独自生活。自此,也就不再管母女俩的生活。石晓梅也到县城超市打工挣钱维持生活,可是石晓梅因身体虚弱,现在实在是无力抚养高丽。因此,石晓梅作为高丽的监护人,将高志贤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女儿抚养费、医疗费、保险费、教育费,但没有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tjlytel}}>

  第一种意见认为,石晓梅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石晓梅并没有要求离婚,而仅是要求高志贤给付抚养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矛盾,属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tjlytel}}>如法院已经受理,则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晓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理由是:石晓梅的起诉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诉的几个要件,具备诉权。且父女间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离婚为提起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tjlytel}}>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石晓梅起诉是符合条件的,驳回其起诉没有法律依据。<{{tjlytel}}>实践中,由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夹杂着大量的风俗人情、伦理道德因素在里面,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这些因素往往就成了无法回避的问题。在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一体的,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而很少强调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尤其是在一些老年人心目中这些观念更是根深蒂固。所以,在一些婚姻家庭案件中往往是法律规定与人们的关于伦理道德的感知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是否应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tjlyte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可以说是针对上述情况而“量身定作”的,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的合法权益,<{{tjlytel}}>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



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tjlytel}}>“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tjlytel}}>根据以上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告因与原告代理人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时,而被告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tjlytel}}>已侵犯到了原告的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大的权利,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被告以与原告代理人有矛盾为由而拒不履行对其女儿的抚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



4、另一案例,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按时给付子女抚养费,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给付抚养费,子女能否起诉?有这么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付某某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母亲支付付某某抚养费1万余元。

  2014年4月,梁女士与同村的付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为家庭经济问题时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tjlytel}}>2014年8月,已经在医院产下付某某的梁女士独自离开医院回到娘家,付先生只好将儿子带回家抚养。

  今年3月3日,付先生以其儿子付某某的名义起诉至彭州法院,要求梁女士承担儿子付某某的一半抚养费。<{{tjlytel}}>

  庭审过程中,梁女士则称自己多次主动去付先生家看望孩子,<{{tjlytel}}>但付先生及家人阻挠其见孩子,导致自己想尽抚养义务而不能。彭州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探望子女的理由不构成免除抚养义务的条件,梁女士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付某某在由生父付先生独自抚养期间支出抚养费用共计21104.48元,应由梁女士依法承担二分之一的份额,即梁女士应分担抚养费10552.24元。



5、总结下,相关法规: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tjlytel}}>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tjlytel}}>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案例三:

原告付小某的母亲韩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tjlytel}}>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小某。韩某某住院生育原告付小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某支付。自原告出生后,其母亲韩某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培某某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被告付某某现无固定收入。

原告付小某诉称,2012年8月份韩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认识,韩某某系再婚,<{{tjlytel}}>于2012年11月7日登记结婚,自韩某某怀孕后,无工作无经济来源,被告付某某对其不管不问也不给生活费,孩子出生后,被告付培强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韩某某自己带着孩子艰难生活。故原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tjlytel}}>自2013年9月份开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不但给原告买衣服,每月还支付生活费,一直对原告尽抚养义务,<{{tjlytel}}>原告母亲韩某某私自带原告离家出走,致使被告不能经常见到原告,对原告成长及身心健康极为不利;<{{tjlytel}}>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现无工作,在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如原告母亲养不起原告,被告愿意自己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tjlytel}}>并不要求原告母亲承担抚养义务;如原告不同意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被告愿意按照河南省农村生活标准支付抚养费。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tjlytel}}>惠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小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十八周岁;驳回原告付小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6、案例四:郑女士其与丈夫有一个6周岁女儿,共有一套房。<{{tjlytel}}>2011年1月份起,其与丈夫因感情问题分居。分居后郑女士与其女儿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女儿的学习费用、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费用都是靠郑女士独自承担。为减轻生活压力,郑女士多次要求其丈夫向其女儿支付抚养费,但均被男方拒绝。其暂时不想离婚,但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男方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能追索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tjlytel}}>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郑女士可以以女儿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另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tjlytel}}>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的法律规定是以贩卖儿童和妇女为目的将儿童或者是妇女骗离原来生活场所,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犯罪的...


·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方式包括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两种。那么现实中,夫妻可以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什么呢?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而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可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登记离婚...


·超期羁押国家赔偿天数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超期羁押国家赔偿天数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


·一、没有家暴证据怎么离婚?
      一、没有家暴证据怎么离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


·判了抚养费没钱应该怎么办
      判了抚养费没钱应该怎么办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可以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议缓付或用其它方式折抵抚养费,但要是既无财产也丧失了支付能力,另一方则要全额承担抚养责任。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


·一、起诉离婚怎么转移财产合法?
      一、起诉离婚怎么转移财产合法? 单方面转移就是违法,也就不存在合法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解二内容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解二内容有哪些? 一、国家赔偿法司法解解二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


·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


·起诉离婚律师费用是多少
      起诉离婚说的简单点其实就是打离婚官司,一般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就离婚需要处理的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时,才需要进行起诉离婚。而这个过程中有的人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会选择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律师提供了法律帮助肯定要收取费用,那这个起诉离婚律师费用是多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1、...


·养母判养子赔偿抚养费可以索要吗
      一、养母判养子赔偿抚养费可以索要吗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


·离婚精神赔偿数额是多少
      离婚精神赔偿数额是多少关于离婚精神赔偿,如果你要求的数额,对方同意支付,就不需要提供法院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精神赔偿的数额不是随便要求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赔偿...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