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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的要求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www.njLawyer.cn。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



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



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申请再审的时间
      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六个月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P人员在审理该案时 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述期间不存在中止...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要明确具体,易于司法适用。要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出发,将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明确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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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特别规定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或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材料补正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再审材料的要求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对材料的份数要求不一样(如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人数+4),在递交材料时,一般窗口都会开具需要补正的材料清单,可根据不同法院的具体要求,进行补正即可。 材料补正不影响再审时效,只要在立案窗口登记,就起到时效...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及巡回法庭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申请再审权利人
      申请再审权利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Y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Y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2、高级人民法Y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3、最高人民检察Y依法提出抗诉的; 4、最高人民法Y认为应由自己再审...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www.njLawyer.cn。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依照...


·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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