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多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虽然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在本质上仍属于债权,不论担保物权还是债权都应受到时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
一、《批复》规定的起算日存在问题。
1、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有冲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时间条件是: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从这两点可见,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工程价款到期并经承包人依法催告,而竣工之日仅意味者承包人完成了约定的工程事项,并不代表工程价款到期。
2、不利于保护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为复杂,在工程竣工后,需经验收、结算等程序方能确定实际工程价款,如简单地规定起算日为竣工之日,必然剥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使其客观上无法行使优先权。
二、从优先权的性质分析起算日设定标准。
优先权属于法定抵押权,理由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符合抵押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的要求;建设工程不需移转占有,符合抵押权不移转占有的要求;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法定抵押权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所担保的主债权必须是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必须是发包人在未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约定抵押权标的物限于建设工程本身。
从法定抵押权成立的条件看,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的前提是建设工程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到期,即法定抵押权成立的时间是债权到期且发包人未给付工程款。而《批复》规定的竣工之日只是债权到期的前提条件,该日并非债权到期之日。若以竣工之日作为起算点计算,则形成优先权尚未成立之时就开始计算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显然与优先权的性质冲突。故从优先权的性质看,优先权起算日应从债权到期之日起计算。
三、从优先权期限的性质分析优先权起算日标准。
优先权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在法律规定的权利有效期间内,当期间届满该权利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是一种特殊权利行使期限或责任免除期限,是法律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限。由于除斥期间届满直接导致债权人失权,故在确定除斥期间起止时间时应充分保证债权人权益,笔者认为除斥期间起始的前提是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而非主债务履行期限中。若优先权期限起算点设定在工程价款到期前,此时,承包人尚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更无权行使优先权,显然侵害了承包人的权利。故优先权期限作为一种除斥期间,其起算点必须设定在工程价款到期之日。
四、优先权起算日具体设定的设想。
1、约定付款期限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的,优先权起算日应设定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2、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优先权起算日应从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计算。在工程结算前,由于工程价款数额不确定,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价款,更无法行使优先权。而在工程价款结算后,工程价款已经明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由于优先权行使期限不确定,会导致在相关不动产上难以设定他项权利。故应将优先权起算日确定为工程决算之日,即能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优先权,又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规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优先权的起算方式有两种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从字面上并无问题,但在面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具体日期的时候,因为在实际上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往往不一致。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可以针对工程款问题,协商一致后写入合同。


·建筑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维修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订立的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工程施工的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建筑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工伤认定以后去哪里领取赔偿金?
      国家对于高危工作环境下的人们立法保护,规定工伤可以得到补偿,那么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工伤认定的材料交上去后,认定流程走完之后,赔偿金可以拿到多少,去哪里才能拿到,以下就是关于工伤认定以后去哪里领取赔偿金的解答。 一、工伤认定以后去哪里领取赔偿金? 工伤赔偿金一部分有工伤保险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那么双方就应该严格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那么双方就应该严格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要是有一方违反了法律中的规定,那么就会被追究责任。那到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什么责任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什么责任 ...


·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快一个月怎么办
      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快一个月怎么办辞职拖欠的工资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要求除在规...


·公务员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停发工资是否合理
      一 公务员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停发工资是否合理被检察院带走,是否停发工资,要作具体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被检察院带走时,其人已经被国家机关做出开除决定,其工资肯定要停发的。如果公务员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检察院立案,并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


·因工伤残一级退休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因工伤残一级退休待遇是怎么规定的?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是什么
       在建筑行业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建筑材料的使用与改进也有了显著的上升。其中就在有关于隔墙的改进方面就推出了轻质隔墙板的使用,这个各大建筑业提供很多的资源合理利用。同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也给予该建材料的质量规范。那么,您知道轻质隔墙工程质量验收有什么规定吗? 轻质隔墙工程...


·工控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工控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简单来说商品的买卖与销售就是购销,在实践中签订购销合同可以切实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您是否了解工控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怎样确保合同是否有效。本文为您带来一篇关于工控产品购销合同范本,请您阅读了解。 工控产品购销合同 购货单位: (以...


·被骗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是什么?
      被骗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是什么? 一、被骗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是什么? 被骗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是无法领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能证明被骗,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之前他签的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是怎样的 1、补偿数额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后公司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后公司起诉的条件有哪些随着劳动争议事件的不断增加,合法解决劳动争议,已经成为维护劳动关系中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在处理劳动争议这类案件时,首先在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后方可进行起诉。那么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后公司起诉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我们为您作详细解答。一...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