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有哪些

劳动者要想保护好自身的利益,在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之后,就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具体约定合同内容的时候,也要知道哪些是必须要约定的条款。那究竟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有哪些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如何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引发争议。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λ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一周至少休息一日。”。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二、哪些是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但因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在看完了上述内容后,相信您此时已经知道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包括哪些吧。要是缺少这些内容的话,则很容易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还很容易引发劳动方面的纠纷。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到我们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同时还能就你的具体问题,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起诉工伤索赔时效一般是多久?
      起诉工伤索赔时效一般是多久? 一、起诉工伤索赔时效一般是多久?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赔偿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已通过行政复议或...


·工伤治疗期间护理费怎么计算?
      工伤治疗期间护理费怎么计算? 一、工伤治疗期间护理费怎么计算? 工伤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职工工伤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情况和计算公式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是否完全不能自理,可以参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有关护理依赖的规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


·涉及刑事犯罪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通过建立劳动合同是最为简单的一种方式,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任何一方都需要按照既定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决劳动合同,若职员涉及刑事犯罪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我国关于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 ...


·甲方聘任乙方为部。
      甲方聘任乙方为部。 二、您的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日止。试用期基本工资为元。转正后,基本工资为元,其他补贴元,合计元/月,并按基本工资数为员工缴交五险一金。 三、甲方视乙方工作情况,酌情延长或缩短乙方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突出,考...


·劳动合同法辞职时间的规定
      劳动者因故需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雇佣关系时,需提前向用人单位进行书面申请,对于提前多久递交申请,劳动合同法辞职时间也有明确规定,而且辞职者也有义务与接替者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单位迟迟不审批辞职申请,劳动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一、劳动合同法辞职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


·工作中发生争执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作中发生争执受伤算不算工伤? 一、工作中发生争执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广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怎么样?
      广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怎么样? 老师作为社会上最为重要的职业之一,每个月的福利待遇也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而且每年关于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报道也是非常的多。虽然教师行业并不是公务员,但是教师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却与公务员的相类似,但是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每一年还需要对中国的公益...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蓬勃发展。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也频繁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多发性、严重性等特点。所以我们要对工程质量严肃以对。如果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我们可以寻求以下法律依据,让我们了解一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的...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间未签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间未签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间未签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1、 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无法约定劳动...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有多长?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有多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武汉市做工伤鉴定的费用多少?
      社会中有各种各样的职业,有些职业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对于我们来说安全第一性命高于一切,所以在工作期间如果不慎受了伤一定要记得做工伤鉴定,为自己的利益争取最大保障。有些人对工伤鉴定可能比较陌生,例如在武汉市做工伤鉴定的费用多少呢?我们在下文为您解答。 武汉市做工伤鉴定的费用多少 ...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