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刑法修正案九嫖宿罪的内容是什么?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嫖宿并不比强奸来得熟悉,但在刑法上,两者都属于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为了加大对嫖宿幼女罪的打压,并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原则相适应,刑法修正案九嫖宿进行废除。

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修订后,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且从重处罚。
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理由
一、嫖宿幼女罪违背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益无差别保护原则与优先保护原则。
我国已于1991年批准加入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是缔约国制定本国儿童保护法律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公约》第2条对儿童权益无差别保护原则进行了规定:“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公约中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然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却并不符合这一原则。因为卖淫是以行为人具有性自主能力为前提的,根据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既然幼女可以成为犯罪人的嫖宿对象,就等于间接确认了幼女的性自主能力。但是,我国《刑法》第236条同时规定,对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幼女并不具备性自主能力,对于性行为不能做出有效承诺。这也是世界各国刑法的立法通例。如此看来,嫖宿幼女罪其实是将幼女进行了“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的分类,并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态度。这种因幼女身份差异而对其实施不同保护的做法,显然是对无差别保护原则的违背。
《公约》第3条还对儿童权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了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从嫖宿幼女罪在我国《刑法》中所处的位置来看,该罪名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我国《刑法》中的章节设置,主要以具体罪名所保护的不同客体来进行分类。一般而言,某个罪名所处的章节位置决定了其所重点保护的客体。嫖宿幼女罪处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之中,也就表明,在幼女权利与社会秩序之间,立法者更倾向于对社会秩序的保护。显然,我国刑法将嫖宿幼女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而不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力罪”一章中对其进行规定,这也不符合对儿童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
二、嫖宿幼女罪不仅对幼女有污名化效果,而且也不利于防治此类犯罪。
众所周知,嫖宿的对象为娼妓。从刑法规定可知,嫖宿幼女罪的犯罪人以幼女为“嫖宿”对象。因而,对犯罪人适用嫖宿幼女罪,与之相对的幼女就被认为是娼妓。以这样的罪名来办理案件,很容易对受害幼女造成二次伤害甚至终身伤害。这些幼女被贴上“妓女”的标签后,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邻居指指点点,在学校里则往往遭到同学耻笑,既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正常学习。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自暴自弃,反而真正走上了卖淫之路。
与对幼女的污名化效果相反,嫖宿幼女罪对于犯罪人而言,则有可能削弱社会的谴责度。罪名承载着社会对犯罪人的评价,所以,罪名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谴责性。就日常用语来看,“嫖客”和“强奸犯”所承载的社会谴责度显然是很不一样的(在某些落后地方,嫖娼甚至被视为男子有能耐的表现)。因而,以嫖宿幼女罪对犯罪人定罪处刑,其实是将“强奸犯”的标签换成了“嫖客”,这就有可能削弱社会对犯罪人的谴责度,也不利于从严惩治和防范这类犯罪。
由于嫖宿幼女罪违背了《儿童权益》关于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规定,再者,相对于强奸罪来说嫖宿幼女罪在刑法上的惩罚较轻,不利于防治此类犯罪,也对幼女有污名化的作用,刑法修正案九嫖宿被废除。在现实生活中国有很多拐诱从淫的,所以,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提高对陌生人的警惕。


·死刑缓刑期间需不需要坐牢?
      死刑是我国的最高刑罚,然而现实中对于达到死刑标准的犯人,往往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很多人对死刑缓期执行存在误区,把死缓和缓刑的定义混淆了,认为死刑缓刑期间不需要坐牢,其实这是错误的,那么死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判处死缓之后会怎样?我们为您解答。一、死刑缓期期间需要坐牢吗答案就是:还是要...


·缓刑在执行时有哪些要注意的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在执行中,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那缓刑在执行时有哪些要注意的?缓刑存在考量期,考量期过后很可能会撤销缓刑,那缓刑要如何才能撤销?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


·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可以判缓刑吗
      一、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可以判缓刑吗? 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就可以判缓刑,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关于刑法的效力范围,其实就是指刑法可以适用于哪些人、哪些地方的犯罪等等。有的时候我国是可以对境外的刑事犯罪进行管辖的,当然,也是可以对境外的中国人犯罪进行管辖。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刑法的效力范围的内容。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刑法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


·涉黄拘留几个小时算什么
      涉黄拘留几个小时算什么?涉黄拘留几个小时算治安拘留,但涉黄不会只是拘留几个小时,治安拘留的时间最短是1天,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拘留最少1天,最长15天。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涉黄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1) 引诱、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会被判10日以上15...


·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刑标准细分有哪些?
      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刑标准细分有哪些?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刑标准细分为三种情况,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或者失去使用效能农药及其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及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与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


·故意杀人不可以判死刑的条件是什么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杀人的并不是一定就会偿命。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即使达到了判死刑的标准,但同时又满足不可以判死刑的条件,那么也是不能对行为人处死刑的。那么实践中,究竟故意杀人不可以判死刑的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杀人不能判死刑的条件 1、...


·检察院刑事抗诉条件有哪些
      一、检察院刑事抗诉条件有哪些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


·诈骗罪检察院不批捕第一次退补后公安局应该怎么处理?
      一、诈骗罪检察院不批捕第一次退补后公安局应该怎么处理?不批准逮捕的应立即放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


·我国规定的入室抢劫量刑标准是什么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入室抢劫属于抢劫犯罪当中比较严重的情节,那自然在对入室抢劫处罚的时候就是很重的。那到底我国规定的入室抢劫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 什么是入室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6条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