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制征地拆迁的规定是什么
上海强制征地拆迁的规定是什么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第十条 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十三条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但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也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高法民—[2004]4号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
1、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2、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强制征地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都时有报道。地方政府为杜绝此类现象,就要有完善的预备方案,首先要避免这种涉及暴力甚至违法犯罪的恶劣行为。因此,如上所述,上海市出台了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在根源上杜绝和抵制可能发生在上海强制征地拆迁这类现象。
·潍坊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是多少
潍坊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是多少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
·土地确权后老人去世,已分户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土地确权后老人去世,已分户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1.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没有继承权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针对的是“农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所有权属村集体,并不产生继承问题。如果老人与子女已经全部分户,且其户口上已经没有其他人在户,就属于“整户消亡”的情况,村集体将收回该...
·夫妻不在一个地方如何离婚
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夫妻要办理离婚手续的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而实践中,也有不少夫妻婚后没有在同一个地方,那么此时夫妻不在一个地方的该如何离婚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不在一个地方怎么离婚
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第二是诉讼离婚。...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公共工程的项目数量也随之增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征地事项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了解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
·美容院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哪些注意的地方?
美容院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哪些注意的地方?
一、美容院股权转让协议总则。
1、为确定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平等自愿,诚信合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2、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岳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岳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湖南岳阳市在兴修水利、修建公路等基础设施的时候,会占用到一些农村的土地。为了确保失去土地农民的生活不受影响,当地政府会支付一笔征地补偿款。通常来说,补偿款的标准是按照当地综合地价计算的,那么岳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以下标准仅...
·土地使用金一次性,及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金一次性,及计算方法?国家为了土地能够有更好的利益,便将土地的使用权提供到市场中去,通过市场的作用,更好的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国家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证土地使用权不被浪费,国家会在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收取一定的有偿费用,这个就是土地使用金。而土地使用金一次性的特点也是为了...
·农村退出宅基地补偿方案有哪几种?
农村宅基地确权让农村宅基地变得越来越值钱,补偿方式围绕钱和房展开,也可以说,国家是围绕农民要留在乡下还是进城来进行补偿,农民可以二者任选其一。如果有农户有退出宅基地的想法,要想好留在乡下还是要进城,才能做出最佳选择。
一、补偿款
农民退出宅基地,补偿现金是最简单的方式,农户自...
·江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江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县(区) 乡(镇)
村组,负责人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县(区) 乡(镇)
村组,农户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使双方依法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土地使用权过户管辖的相关要求
土地使用权过户管辖的相关要求
土地使用权是单位或个人依法获得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由于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所以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过户管辖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才能予以过户。
一...
·房产继承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当今社会,买房子是很多人生活中重要的事情,但是房价太高让很多人望而兴叹。实现居者有其屋,是这个国家的梦想。房产证是一个房子使用权的证明,只有你有了房产证还可以说这个房子是属于你的。那么,房产继承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房产继承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