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提高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用程序公正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今天我将结合工作实际和大家一起谈一谈对刑事非法排除规则的重要意义及适用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及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具体就是涉及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正当与实体真实等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平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正义,对保障人权、减少冤假错案和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3.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1.坚持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刑诉法第55条及解释第139条、140条,即关于证据综合审查与运用的基本规则。首先是确立了“孤证不能定案”的原理。“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甚至是生命权,必须慎之又慎,因此刑事诉讼则证明标准很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仅凭一项证据认定部分案件事实乃至全案。

2.坚持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确实、充分”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是证据的证明力方面。所有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成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对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主要在于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及内容。其次是根据经验和逻辑来判断,个别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第二是证据综合审查方面。要综合全案证据,做到定案证据相互印证。暨要求定案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与其他证据信息完全重合或部分交叉,从而获得来自于不同信息来源的证据的验证,注重证据锁链和证据体系的完整性。

3.坚持综合认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只是一种程序正义的规则,而不是实体性的正义。在某种意义上讲,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不一定就不是真的,而非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也不一定就是真的。因此,有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冤假错案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对有直接证据的案件,个别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发生重合,证据链条就是完整的。对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间接证据往往只包含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信息,它是孤立的,而作为执法者,我们要将零散的证据通过综合认定,相互印证,信息的重叠交叉,来验证彼此的真实性,同时排除与待证的犯罪事实之间的矛盾,最终全案证据指向同一案件事实,即排除合理怀疑。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是什么?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有:1、个人非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2、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


·非法采矿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


·到底谁能撤销行政拘留?
      到底谁能撤销行政拘留? 被行政拘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它不仅给人当前的活动造成麻烦,还有可能在一个人的信用记录上留有污点。撤销行政拘留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我们的损失,所以这有时也是我们要考虑的事,那么谁能撤销行政拘留许多人还不是很清楚,本文中将详细为您解答 首先我回答第一个问题...


·犯罪预备具有的特征包括什么
      犯罪预备具有的特征包括什么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


·诬告陷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有人的地方就会产生人性的纠结,就会犯错误和被惩罚,电视剧里有句说烂的台词:诬告反坐。这说的是一种叫诬告陷害的法律现象,经典古装剧的必备桥段,那么在现代社会,构成诬告陷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诬告陷害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


·故意杀人不可以判死刑的条件是什么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杀人的并不是一定就会偿命。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即使达到了判死刑的标准,但同时又满足不可以判死刑的条件,那么也是不能对行为人处死刑的。那么实践中,究竟故意杀人不可以判死刑的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杀人不能判死刑的条件 1、...


·绑架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绑架罪如何处罚
      近年来,绑架罪发生次数越来越多,绑架罪就是嫌疑人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利用绑架的手段来换取赎金或者其他要求,那么绑架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带你走出困惑。一、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


·浙江贩毒案判刑规定是怎样的
      浙江贩毒案判刑规定是怎样的 一、浙江贩毒案判刑规定是怎样的?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


·聚众斗殴犯罪终止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不仅仅是“聚众”才成“斗殴”,单独实施地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也被判定为聚众斗殴罪。无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义气、私仇、或是利益,都被视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这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那么,聚众斗殴犯罪终止量刑(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终止)...


·我国规定的死刑执行方法都有哪些
      死刑中具体分为了两种情况,即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而通常我们说的死刑其实就是指死刑立即执行,那此时就要有相应的执行方法才是,那我国规定的死刑执行方法都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死刑执行方法都有哪些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


·审判之前羁押刑期折抵怎么折抵
      审判之前羁押刑期折抵怎么折抵根据《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除此之外,监视居住中,如果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么指定居所...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