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法》怎么处罚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法》怎么处罚

一、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刑法》怎么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2、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怎样认定伪造证据罪

1、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2、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

伪造证据罪中,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

伪造证据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

伪造证据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证据虽然是特别的重要,但是只有合法的证据可以给自己带来好处,不合法的不但不仅帮助不了自己,还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建议您做事情之前一定要三思。即便自己提供了证据,人民法院也是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不要有侥幸心理。




·新《刑诉法》全文2023修改了哪些条文?
      新《刑诉法》全文修改了哪些条文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


·过失犯罪的两种情况有什么
      过失犯罪的两种情况有什么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何处罚
      教授他人犯罪方法,此时虽然没有实际的实施犯罪行为,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构成了犯罪的,即传授犯罪方法罪。此罪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那么,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何处罚?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传授犯罪方法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怎么处罚
      私分国有资产罪怎么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


·拘役缓刑考验期内有哪些限制
      拘役缓刑考验期内有哪些限制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


·检察院量刑后又退侦查的情况存在吗?
      检察院量刑后又退侦查的情况存在吗?不存在这种可能。(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2、犯罪构成要件...


·一般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怎么量刑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瞄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刑法是如何定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
      让罪犯失去自由并由专门的机构来监管是为了让罪犯能够反省自己的错误,但在实践中也总会出现屡教不改甚至在监管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违法行为并破坏了原本正常的秩序。刑法上将这种行为定性为破坏监管秩序罪,下面来看看刑法是如何定义该罪的? 一、刑法是如何定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刑法的规定中,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事故犯罪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和误解,因而也就更容易造成不知法不懂法而无意犯罪的情况。所谓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刑法中又有哪些详细的规定,下面就此做简单阐述。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


·毒品犯罪团伙的主从犯会怎么处罚?
      一、毒品犯罪团伙的主从犯会怎么处罚?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其他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首先,对主犯要区别对待。主犯分为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除首要分子之外的一般主犯。由...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