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在我国工伤认定时间能中断吗?

在我国工伤认定时间能中断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二、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主要是工伤认定的时间突然就中断了的这种状况也是非常的特殊的,一切有可能影响到工伤认定结果的证据但是当前还存在着争议的,就只能先把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去核实了然后工伤认定的工作才能够恢复的。比如说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很多重要责任认定还没下来,这样社保局是没办法顺利的进行工伤认定的,除了中断也别无选择。



·企业雇佣童工罚多少钱?
      企业雇佣童工罚多少钱? 一、企业雇佣童工罚多少钱 (一)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


·腰椎骨折工伤几级伤残等级?
      腰椎骨折工伤几级伤残等级?职工工伤的评级依据主要是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待遇发放,未参加工作的员工也需要发放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需要整个项目的规划,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需要整个项目的规划,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而施工项目并不是随意安排,而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考虑施工项目的方方面面,从整体上进行把握。接下来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供您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 1、总则 1.0.1 为提...


·在我国的国家工作单位和工作人员中,种类和性质最为复杂、繁多的
      在我国的国家工作单位和工作人员中,种类和性质最为复杂、繁多的就是事业单位了,包括有公共管理权力的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公共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工勤岗位等,对于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的...


·昆山市工伤鉴定时间是多久
      工伤受伤之后进行工伤鉴定鉴定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有许多人缺乏对工伤鉴定程序以及内容的了解,因此他们都不知道怎么进行工伤鉴定,受了工伤在第一时间就医治,同时也要去做工伤鉴定,工伤伤残鉴定时间是多少久。这接下来由的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2017昆山市工伤鉴定时间是多久方面的知识。 职工...


·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规定
      由于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法律是给予了更多保护的。为此,我国还专门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那么您知道这个规定做了哪方面的保护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


·诉讼前劳动仲裁程序必经的吗
      ?一、劳动仲裁程序必经的吗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


·建筑工地用工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
      建筑工地用工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


·一般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都是出于生产的需要,当然多数情况下
      一般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都是出于生产的需要,当然多数情况下员工也不会拒绝加班的安排。但针对员工的一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单位是不可以安排加班的。那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单位不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不可以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如欲安排员工加班加点...


·受伤是因为上班意外工伤吗 一、受伤是因为上班意外工伤吗?
      受伤是因为上班意外工伤吗 一、受伤是因为上班意外工伤吗? 意外事故要符合法定情形的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