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伤死亡赔偿吗?

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伤死亡赔偿吗?赔偿标准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常见。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死亡后,其亲属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是,死亡职工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等,包括二倍工资均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既然二倍工资属于死亡职工的合法收入,那么,死亡职工的亲属就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是,死亡职工亲属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

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案中,劳动者已死亡,追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一方主体已消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诉讼权已随着其死亡而消失。

第二,用人单位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在用人单位违法的基础上,劳动者不需任何付出而得到的间接收入,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靠自己出卖劳动力而应得到的直接收入。也就是说,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权是潜在的,是可以不发生的,只有劳动者本人主张时才必然发生。

第三,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的,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的一倍实属于一种惩罚性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确切地说,应是一种罚金,而作为罚金不属于遗产的范畴。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继承,因此,死亡职工亲属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合上述规定看,用人单位应依法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

从立法的本意上看,其意是规范、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及劳动关系。在加大经济处罚的基础上,致使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要和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

“二倍工资”一词,是2008年在《劳动合同法》中提出来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二倍工资”的属性。既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二倍工资,这是用人单位因违法而应向劳动者承担的法定义务,该二倍工资不因劳动者未及时主张而消灭。该二倍工资应视为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是可继承的合法财产。虽然劳动者已经死亡,其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再主张权利,但其继承人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否则,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放纵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另外,支持劳动者亲属索要二倍工资,也是对死亡劳动者的一种倾斜保护,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

天灾人祸,世事难料,任何人都不希望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因工作死亡的确是给伤亡家属带来了无比巨大的伤痛伤害,即便法律规定亡者家属能够得到一些补偿也不能够慰籍亡者家属的心灵,当然还是要提醒劳务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工作前提的必要先行条件。为了也是更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工程招标流程的有关事项是什么?
      工程招标流程的有关事项是什么? 一,立项批复 一般来说,在甲方拿到立项批复后,整个招投标工作才可开启。立项批复(核准)由地方或地方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局出文,其主要规定了项目开展的概况,资金的来源与落实情况,以及发改局的意见。立项批复的意义在于框定了项目开展的许可范围,在后阶段的招...


·拖欠工资补偿标准是多少?
      拖欠工资补偿标准是多少? ?拖欠工资补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规定: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


·手指缺失指甲长的变形工伤鉴定几级伤残?
      在一些特殊工作中经常用到手指,手指缺失或者指甲出现问题可以进行工伤鉴定。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工伤鉴定师怎样的流程,如何才能得到企业的赔偿。那么,手指缺失指甲长的变形工伤鉴定几级伤残?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一、手指缺失或者指甲变形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工伤...


·员工上下班途中自已摔倒受伤算工伤吗
      员工上下班途中自已摔倒受伤算工伤吗 一、员工上下班途中自已摔倒受伤算工伤吗 走路上下班的,作为一个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这个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心摔倒了,这个是肯定不能构成工伤的,因为行人自己摔倒自己没有注意到相关环境,且此时...


·除尘设备工程承包合同范文 任何工程都少不了签订承包合同,签
      除尘设备工程承包合同范文 任何工程都少不了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不仅是加强合同,同时也是约定了合作的内容。除尘设备的安装,由于其工程量相对较大,一般也会选择签订除尘设备工程承包合同,通过合同来约定设备安装的内容。下面我们将给您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除尘设备工...


·工伤鉴定一季度鉴定几次?
      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员工的工伤事故的情况。那面对工伤,除了要求赔偿以外工伤的鉴定也至关重要,很多人都以为一季度只能鉴定一次,其实不然。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关于工伤鉴定一季度的鉴定次数以及鉴定结果等。 一、工伤鉴定一季度可以鉴定几次? 在伤者伤情稳定后就可以申...


·劳动者不愿加班是否可以辞退
      虽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但同时也赋予了劳动者拒绝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要求。那在劳动者不愿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其辞退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不愿加班是否可以辞退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


·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是什么?
      随着产品质量的不断被质疑,越来越多的虚假产品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国家不得不对公司这种制假售假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这种责任最大的就属行政机关了。他们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构,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首先应该进行惩处。那么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是什么呢? 一、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标...


·一、河南工伤鉴定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河南工伤鉴定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


·一、工伤待遇赔偿必须解除劳动关系吗?
      一、工伤待遇赔偿必须解除劳动关系吗?工伤待遇赔偿后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关系。经劳动者同意的,可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同时,还要区分工伤受伤程度进行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


·业主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业主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一、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解决办法 1、 要研究案情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情并非千篇一律,法律顾问必须认真研究自己手中案件的具体案情,做到知己知彼,争取百战百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案情:首先是研究合同。虽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现成的示范文本,但现在您都知道《...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