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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要件是什么?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 体的各个部门。”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 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犯罪是一个,犯罪主体也是一个,当然,作为刑事责任必然后果的刑罚,也就应当加于单位本身。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 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2、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综上所述,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单位犯罪应当是区分自然人犯罪的单一主体,单位的意志通过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反映和实施,如果自然人打着单位名义,为了谋取私人利益而实施的犯罪,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主管属于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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