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我国的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人们对拘役和管制常常分不清楚,它们到底有何不同呢?另外,管制与缓刑也都属于刑事诉讼处罚当中的内容,对于普通人而言根本不清楚什么是管制、什么是缓刑,更别提管制与缓刑之间的区别了。本文马上就来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一、管制与缓刑的区别

1、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因此从法律属性上讲,缓刑的适用比管制还要“轻”得多,它更符合现代教育刑的要求,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2、从司法实践上比较

2003 年全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34927人,占18.47%;判处管制的有11508人,占1.58%。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16.89%。2004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54429人,占20.53%;判处管制的有12553人,占1.67%。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18.86%。2005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84366人,占22.23%;判处管制的有14604人,占1.76%。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20.47%。看见,每年法院适用缓刑的数量均远远高于适用管制的数量。

因此,从司法层面上讲,取消管制并对犯罪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来弥补,就不会在司法上引起大的冲突或者混乱。

3、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因此,从这些比较看,缓刑的适用和执行与管制的适用和执行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取消管制从技术层面上讲,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4、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管制的直接后果是“管制期满,宣布解除管制”,这也就是其刑满“释放”,同其他自由刑执行完毕一样,完全恢复人身自由。而缓刑的直接后果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虽然这是在考验期内附加条件的,即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对绝大多数的缓刑犯来讲,这个条件基本上或者几乎是实现不了的,我们仅仅从法院每年适用缓刑的数量和比例上就可以看出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因此,废除管制并对其产生的空缺通过对罪犯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来替代,不会产生明显的消极后果,只能产生明显的积极后果。

二、管制与拘役有何不同?

1、刑期不同

管制的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2、执行方式不同

管制:是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可从事原先的工作,如经商、出卖劳动力等。其监督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改造。

在被判处管制的期限内,犯罪分子可在限制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如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

拘役: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刑期计算方式不同

管制的刑期:执行期限从刑期判决之日起计算,在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按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日期为实际执行管制的日期。如某罪犯被判管制三个月,判决前先行羁押三十天,计算公式为:三个月的具体总天数减去折抵天数六十后,剩余期限是实际执行的管制期限。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和拘役还有一个区别就是,管制是会留案底,而拘役不会。

通过对比之后我们发现,管制与缓刑的区别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也就是我们在上文中具体讲解的内容。需要注意管制是属于刑罚中的五大主刑之一,而缓刑只不是是一种对犯罪分子有利的制定,二者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同的。

·一般团伙生产假药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团伙生产假药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一般团伙生产假药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故意杀人不能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中,最高是处死刑。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即使是犯罪故意杀人罪的也是不能对行为人判处死刑的。那到底哪些情况下故意杀人不能判死刑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杀人不能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严格贯彻“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基层村委会构成单位犯罪吗?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已经日趋完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单位、个人利用法律的空缺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行依旧屡见不鲜。不少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朋友会认为,村委会构成单位犯罪。村委会是基层的民主机构,村委会是否属于单位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


·中国对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中国对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的处罚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司法鉴定重伤二级如何量刑?
      在一些刑事案件或者交通肇事事件中,往往会对受害人造成人身的伤害,发生此类情况后,犯罪嫌疑人不仅仅要支付赔偿金,还需要负法律责任,很可能会入狱服刑,那么,司法鉴定重伤二级如何量刑?我们结合相关法律为您作答: 重伤二级与具体的伤残等级之间没有关联。 重伤是对伤者的伤情鉴定结...


·故意泄露个人信息报警的话泄露人会犯什么罪
      现代社会发展的十分迅速,经济发展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的通讯方式十分发达,但是也就很容易就会泄露个人的信息,有些人故意侵犯个人信息西来获利,很多人对故意泄露个人信息报警的话泄露人会犯什么罪这个问题有疑问,其实也不止报警一条路,下面就来介绍相关内容。 一、网上贷款泄露...


·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


·移送管辖刑事诉讼法有哪些规定
      一、移送管辖刑事诉讼法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


·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客体要件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刑法》中,对妨害动植物检疫罪进行了一些修改,于是有关本罪客体要件的争论逐渐显现出来。对此,我们将一些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在下文中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下面您可以了解到,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客体要件是什么?希望可以帮助您对其有进一步的认识。 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客体要件是什么...


·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为认定犯罪预备提供了一般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认定犯罪预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三种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


·自诉案件罪名都有哪些 什么叫自诉案件
      自诉并不是我国刑事起诉的常态,但是刑事自诉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自己的独特功能。那么,什么叫自诉案件,而法律中规定的自诉案件罪名又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在这方面并不清楚,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叫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