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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哪些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所在。所谓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此处应注意两点:一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二是拐卖行为不以违背被拐卖者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即使妇女愿意被拐卖,也不影响拐卖者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既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又是本罪与相关犯罪区别的关键。为勒索财物绑架妇女的,应定绑架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另外,买卖婚姻以及行为人确属通过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的,均因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不构成本罪。

二、构成拐卖妇女罪的行为有哪些

拐卖妇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罪。

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希望对您有帮助。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且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就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因此,涉嫌该罪,我们建议您聘请专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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